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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看法发布:合伙纠纷和民间借贷,合伙协议其实是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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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系同学关系,2018年10月被告杨某承包某建设项目的部分工程。2019年3月被告因承包的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应急,原告给被告转账2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9年10月原告再次向被告转账20万元,转账备注为“投资款”。2021年原告刘某催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现原、被告因转账款项性质产生争议,原告主张40万元转账款项均为借款。被告辩称在2019年10月的20万元转账款项备注为“投资款”,并且原告在微信中讨论过合伙事宜,也曾到工地实地参观,故2019年10月的20万元转账应当为合伙投资款。

经法院审理认为,共同承担风险是合伙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合伙法律关系区别于借款等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本案中,被告杨某辩称其中20万元系合伙投资款,但杨某未提供相关合伙协议应证,又未对双方协商合伙的过程、如何分配利润共担风险等具体内容进行证明,2019年10月原告刘某虽因有意向投资故将20万元转账备注为“投资款”,但其后并未参与经营,亦未分红,现仅依据原、被双方关于合伙投资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证明原告刘某为合伙人,依据不足。故对原告刘某要求被告杨某偿还借款40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区分合伙、借贷的关键在于当事人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对于款项到底是基于借贷还是投资合伙关系产生,要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及合伙的实际运营模式判断,如果一方当事人仅收取固定回报(利息)的,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盈余分配,也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合伙人,应认定双方系借贷的法律关系。

当事人如果想要订立借款合同,直接要求对方出具借据,载明借(欠)款本金、利息、期限等内容,如欲建立合伙关系,应当签署书面合伙协议,对出资额及比例、合伙事务执行、盈余分配、入伙退伙等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出资人应当注意保留出资凭证,避免款项性质不明出现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