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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专业信息:借贷纠纷被告在异地,民间借贷案件能否在原告所在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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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是生活中最常见的纠纷。面对欠钱不还的借款人,用诉讼维权是出借人的最优选择,但是在起诉过程中,“去哪儿告”是个不可避免的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性规定,借贷纠纷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有些案件中,借款人住在外省市,在被告所在地起诉十分不便,而对于借款合同履行地又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此时出借人能否在其自身所在地起诉呢?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那么如何理解“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的问题呢?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辖终245号一案中作出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也就是说,当争议焦点为借款人是否还款、还款本金及利息金额等问题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在其(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