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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专业头条:民事借贷纠纷支付令,尾款要怎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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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不仅是一种美德、一种信誉

更是一种行为准则和基本伦理

可当受托人怠于履行委托事务的时候

会发生什么法律后果呢?

前不久

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例

一起来看看


案件详情


原告罗某从事债务协商还款代理业务工作,被告赵某因为与银行发生借款纠纷导致名下银行卡被冻结。被告赵某由好友介绍,通过微信与原告罗某商谈由其代为协商处理还款事宜。之后原告罗某通过电话查询到被告赵某银行卡已解除冻结,遂要求被告赵某支付剩余尾款4000元,违约金1000元,交通费350元以及油费400元。双方就委托完成的情况产生争议,遂诉讼至仙桃市人民法院。


案件中

被告赵某将个人信贷还款事务

委托给原告罗某处理

是期望通过协商得到少还的效果

但因原告罗某在商谈后

怠于履行委托事务

赵某自行向银行还款将银行卡解冻

但这时

罗某以委托事务达成为由

要求赵某支付剩余委托款项

那么

法院将如何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原告罗某仅与被告赵某在微信上商谈了委托事宜,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双方就委托事项、委托报酬等所依据的口头约定存在争议,原告罗某也没有提交与银行沟通、协商的证据。原告罗某主张的“忠人之事”——已完成委托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22年12月23日,仙桃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受人之托应尽责

造成损失还须担责

作为受托人

原告罗某最终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那么他以后再进行相关委托事务时

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以案说法


原告罗某应当合规化进行委托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委托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应当以合同的形式来约定义务、保护权益。一般最好以书面合同或者电子合同为佳。同时原告罗某在从事受委托的工作时,还应注意留下自己的工作痕迹。


针对委托合同的订立

法院对委托人有这些建议


法律小贴士



委托合同的订立要注意什么:

一、委托人在委托之前,要尽可能掌握受托人的资信状况。应审查受托人的履约能力和资质,必要时在合同中约定受托人承诺具备资质,将资质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并由委托人签署保证其真实性;

二、委托人所委托的事项必须合法,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违法事项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事项均不能委托;

三、委托人应当明确委托内容,避免概括性的授权委托。针对委托任务、委托期限、必要费用的支出以及报酬金额等内容做出具体约定。


一般在委托的过程中

受托人为达成委托事务

往往会垫付相关的费用

法律对此也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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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在依法成立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支出的必要费用,也需由委托人负担,比如交通费、住宿费、手续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