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丨刘晨光
LPR与民间贷款利率的关系一直是市场焦点,两个月前备受关注的平安银行温州分行贷款利率纠纷终于迎来二审判决。
判决指出,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不适用民间借贷4倍LPR司法保护上限。
业内人士指出,温州中院二审判决认定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纠纷属于金融借款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这一判定具有重大意义。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裁判规则,并加强对地方法院的审判指导。
温州中院:金融机构不适用4倍LPR
11月12日,根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发布的消息,此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就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利率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进行调整,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就该案提起上诉。
今年9月初,网上流传了一份判决书——《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304民初3808号》,该判决书内容主要是关于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判决,利率参考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进行计算。根据当时的判决,法院支持了平安银行还本付息的请求,但是会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
经历了两个月的时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此外,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在本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二审上诉请求,根据合同约定,案涉贷款的月利率为1.53 %,即年化利率为18.36%;贷款逾期后,如按合同约定的月息加收50%标准计收罚息,则逾期利率达到年化27.54%。“本案中,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依法予以支持。”
业内:建议全国范围内统一裁判规则
这个引发业界激烈讨论的案件源自于今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新的司法解释,明确央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金融机构是否也适用于民间借贷规定,是这个案件讨论的关键部分。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认为,温州中院的终审判决,认定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纠纷属于金融借款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因此不适用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依法改判。
肖飒指出,本案的另一个关键是金融借贷利率上限可以不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她认为,之所以基层法院做出了“金融借贷利率上限,要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判决,其实也不是无中生有,而是有法律依据。2017年8月4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其实对于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给出了年化24%的规定,而24%又恰巧与当时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利率24%重叠。市场多认为,这两个24%其实是同一个标准,也就有了金融机构的利率不能超过民间借贷利率的说法。
在她看来,温州中院判决打破了窠臼,直接表明金融借贷的归金融借贷,民间借贷归民间借贷,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司法保护的程度也不同。“从现在的判决结果看,在明年《民法典》生效之前,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基本就稳定在24%,不会有较大变化。但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也许其他地区的基层法院有不同理解也未可知。”
另一方面,自从规定将原有的“两线三区”化为“LPR四倍”之后,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走势将如何?
肖飒认为,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简称86号文),明确宣告:小贷公司从事的就是“金融服务”,言下之意是小贷公司是合法放贷机构,其放贷行为就是金融服务,因此小贷公司和贷款客户的关系也是金融借贷而非长期以来法院认为的民间借贷。她指出,结合将温州中院的终审判决与86号文结合来看,小贷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未来其利率上限不是随着市场波动的LPR四倍,而是受到金融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年化24%的保护。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告诉界面新闻记者,法院一审判决犯了两个错误,一个是法律适用错误,另外一个是时间适用错误。他认为,尽管不久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从网络上被撤下,但此判决引起了关注,社会各界议论纷纷。一时间,围绕着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适用范围、时间等,金融机构和法律从业人士进行深入讨论。
“部分讨论不是基于法律法规,而是从道义上对金融机构进行评判,给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造成困扰。温州市中院的二审判决,严格遵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及时纠正基层法院的错误,在恰当的时间起到了拨乱反正的作用,意义重大。”他说道。
董希淼认为,就金融机构不适用新司法解释等相关问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裁判规则,并加强对地方法院的审判指导,减少因理解和执行尺度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资本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此外,对信用卡业务,他建议,应适用央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透支利率的上下限管理规定。同时,计算信用卡透支利息,应考虑免息期等特有因素。此外,目前小贷公司正在纳入地方金融监管,可以考虑将小贷公司等视同金融机构,不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