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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内幕消息:借贷纠纷庭审原告辩论意见,借款冲抵工程款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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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和州一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路80号060号楼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Q。

法定代表人:周。

关于河南上同路桥有限公司与答辩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同公司申请再审,其申请事项:申请撤销和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上0010民初00020号民事判决书及和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上00民终0088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再审。其申请理由:一、原审判决“本院认定事实”部分将申请人庭前会议时单方陈述作为认定事实是错误的。针对申请人的这一陈述,被申请人并不认可,法庭组织了法庭调查,无论在质证环节还是法庭辩论环节,双方主张不一致,申请人仅自认2000年0月21日收到一笔60万款项,但该款项的用途是清偿刘目个人借款还是清偿的工程款,申请人的陈述不构成自认。因此,一审判决在不顾双方的质证意见、辩论意见、代理意见的情况下,将申请人在庭前会议的一段话摘抄到“本院认定事实”项下,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法院的这一错误直接导致申请人无法就该60万元借款另行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之诉。

针对其再审申请,答辩理由简要如下

一、原审判决不存在60万元错误的事实认定,原一、二审法院均系基于诸多证据的严格审查,作出了正确的事实认定,认为起诉主张67万余元的工程款不能成立,从而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了正确判决。

1、再审申请人基于2002年6月30日《欠款证明》、2008年2月7日《催告函》两份

证据材料,从而主张67万余元的工程款,而该主张与再审申请人在2020年2月0日起诉答辩人的诉请不一致,即:再审申请人早已自认本案的争议款项,于2008年2月1日,三方进行了核算,答辩人尚欠工程款05万元;

2、答辩人举证有2008年2月1日再审申请人发给答辩人的《告知函》,该告知函晚于2008年2月7日的《催告函》,时间相近,显然2月1日的《告知函》是在发现2月7日的《催告函》内容错误的情况下,紧急作出的更正,其内容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准确性,应以该《催告函》为准;

3、答辩人还举证有2020年3月2日再审申请人的代表人王是出具的《证明》,及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周王与王是的微信聊天截屏、刘伟与王是的短信聊天记录,及2020年3月2日刘伟、王是、周王在被告处的谈话录音,相应的内容均与2020年2月0日的《民事起诉状》、2008年2月1日《催告函》所载欠付工程款项05万元相一致。

0、如再审申请人在原一审时陈述:其与刘国间涉及有四个项目,与刘国间还有民间借贷纠纷,而答辩人与刘国间仅四个项目中的一个项目有关,显然再审申请人与刘国间的关系比较复杂,而刘国早已去世,后期介入的刘国长子也已去世,故因再审申请人怠于履行权利,本案的不利后果显然应由再审申请人承担。

二、原一审判决作出后,再审申请人系以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的分配为由,从而提起上诉,并未以本次再审理由提起,显然申请人对本案事实、法律适用缺乏基本判断。

0、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原告所主张的债权产生于2002年6月30日之前,至2008年2月7日催要时已经过五年有余,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期间主张过债权,原告怠于行使权利导致事实查证困难,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意思显然为:五年间不主张债权属怠于行使权利,因流逝的时间过长,加之本案的关键人刘国、刘伟相继去世,及再审申请人前后不一的诉状、答辩人在一审时所举的证据材料等,一审法院从而得出事实查证困难,但并没有直接认定本案债权超了诉讼时效,从而直接认定再审申请人丧失胜诉权。

2、申请人为本案的原告方,提供有诸多证据材料,且相互矛盾,而答辩人积极应诉,亦提交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一、二审法院均系以双方证据材料的综合评判,认为作为原告方,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答辩人尚欠其672800元未支付,从而依法作出的两次的判决。

三、再审申请人对本案基本事实缺乏基本判断,对60万元款项性质时而认为工程款,时而认为借款,先认为欠付工程款05万起诉,后撤诉却又以672800元起诉,被法院支持05万元后,却转而以60万元借款进行起诉,显然存在恶意、虚假诉讼的嫌疑。

0、本案申请人最初起诉金额为05万,后撤诉却又以672800元起诉,经依法审查、判决认为金额05万,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并未直接申请再审,而另行以款项性质为借款提起诉讼。

2、裁判金额05万,加之借款纠纷涉及金额60万元,为75万元,但主张的工程款项金额为672800元,显然申请人并不十分清楚与作为刘目(刘国)之间的具体账务往来,而刘目已去世多年,申请人因怠于行使权利导致事实查证困难的,不利后果应归责于申请人。

3、基于认为60万元的借款,申请人在本案工程款案件判决生效后,而又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诉讼,经一、二审判决,作出了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此时在再审申请期限即将届满的情况下方提起的本案再审申请。

故,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