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丙三方共通过签订《借款协议》,明确乙借给丙钱款700余万元,甲公司在其中履行监管职责。
后丙无法履行还款义务,乙将甲、丙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令丙偿还乙借款本金及利息,驳回了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乙未提出上诉。
丙不服提出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乙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驳回了丙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之后,乙又提出再审请求,主张一、二审判决遗漏事实、损害其合法权益。
再审法院认为,乙的再审请求明显与其在本案一审后未上诉、二审期间要求维持一审判决的行为相悖,并且,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未改变一审判决对乙权利的判定,故,乙的再审申请缺乏再审利益。
再审法院驳回了乙的再审申请。
从此案,可以体会到,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而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果民事案件当事人一审胜诉未上诉,在二审时又明确表示一审判决应当维持,那么,因为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提出再审申请的,不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