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方为了讨好女方,多次通过微信给女方转款,后来双方分手,男方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女方告上法庭。近日,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18年,原告张某(已婚)与被告王某相识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为表达自己的诚意,认识之初,张某就通过微信向王某转款11000元,刚开始王某不愿意花男方的钱,又转给张某8000元,但张某拒收,8000元又自动退回王某账户。后来,热恋中的张某多次通过微信向王某转款,两年来,张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转款共计98100元。期间,两人发生矛盾,张某还给王某出具保证书,内容为:“为了创造和谐的家庭环境,本人特签以下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无根据地惹王某生气,若有,第一次罚款1000元,第二次2000元,以此类推,从今天起开始生效。”
后来,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张某向王某要回98100元,王某认为这笔款项是张某赠与她的,不愿退回。张某认为这是借款,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借款98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聊天记录中出现的“一生一世”“一家人”“为了创造和谐的家庭环境”字眼,均证明原告给被告的微信转款是基于男女朋友关系及随后发展为同居关系的赠与。且双方认识之初,被告向原告微信转款8000元,原告拒收,这也说明了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同时,原告张某并未举证其主张的借款事实、借款金额所对应的依据,例如借条、准确的款项支付明细等,无法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以及明确借贷款项数额,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谁请求,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据规则,当事人需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原告未能提供属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证据,没有提供被告有向原告借款意思表示的微信记录,微信转款附注也没有注明转款用途为借款,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称自己有配偶,但却与被告保持男女朋友关系、与被告以家庭成员相称,在原被告双方分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之前赠与的财产,原告的这种以保持不正当关系为条件的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
近年来,在恋爱关系结束后发生金钱纠纷的民事案件频发,究其根本原因是恋爱过程中容易感情用事以及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应当理性表达爱意,对于明显超出自己经济承受能力的付出或者大额转账应当深思熟虑、量力而行。若为双方合意的借款,则应当签订书面依据,保留相关凭证,以免恋爱关系结束后身份转换、心态变化引发金钱纠纷。(杜明 李冬冬 王晶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