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今日秘闻发布:借贷纠纷担保人起诉,借条签订地法院有管辖权

阅读:

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晋


借钱给老乡,签订了借条且还有好友帮忙做保证人。本以为稳妥的方式,结果债务人不仅闹消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也遭驳回。如此糟心的事,竟让老刘遇上了。近日,福州台江法院就审理了上述一起案件。


2022年1月,陈某向老刘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并让其朋友丁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双方签订的借条中签字、盖章,但各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后,老刘因陈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且失联,便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仅以丁某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为偿还借款。


台江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涉借条中未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依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认定丁某提供的保证为一般保证,丁某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老刘与陈某之间的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或就陈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无权要求丁某直接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台江法院判决驳回老刘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明明有保证人,老刘还是败诉了?


1.保证是什么呢?


《民法典》里的保证则是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是可以依据约定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


2.保证有哪些方式?有什么不同?


台江法院相关人士介绍,保证有两种方式,分别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二者承担责任有极大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


换句话说,一般保证就是保证人不直接和债务人站在同一“战线”承担还款责任,他享有让债权人先去找债务人要钱的抗辩权,在穷尽司法手段后,债务人实在还不上钱的时候,保证人才站出来承担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从这个角度看,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谓是患难与共的关系了。


3.民法典对保证方式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民法典》与之前实施的《担保法》(已失效)相比,在未约定保证方式时对保证方式的推定结果方面的规定有很大变化。《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在未约定保证方式时对保证方式的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则是将该情形下保证方式推定为一般保证。


这一变化,看似是减轻了保证人的义务,但是事实上是对债权人在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提出更高的要求,提示债权人要特别注意对保证方式的约定,若未明确约定则意味着债权人对自身权益保障作出让步,那么法律将默许债权人对自身权益处分的行为,而不加重保证人的义务,从而维护双方平等合法的民事权利。


台江法院法官提示,如果你是“金主爸爸”,出借资金时若有保证人提供担保,则需特别注意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限等,切勿以为“有了保证人,债就不怕跑”。


如果你的朋友请你当他的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请记住以下口诀:不是必要不保证,保证就会有责任,保证方式有两种,一般连带要慎选,一般保证可抗辩,连带就是共患难,多人保证定份额,避免变成大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