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关注干货发布:借贷纠纷法官判决书,谈恋爱转账分手后报警立案

阅读:

热恋中

情侣之间相互赠与财物

是表达爱意的一种方式

但是

如果有一天分手了

给出去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

案情回顾

情侣分手后为“红包”对簿公堂

小王和小蔡经朋友介绍于2019年认识,后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王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给小蔡,金额共计1万余元。两人分手后,小王一纸诉状将小蔡诉至丽江市华坪县人民法院,要求小蔡返还上述钱款。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小王向法庭提交了微信转账截图等证据,证明转账给小蔡的事实。但小蔡认为这是小王主动给自己的,不是自己向原告索要的是一种赠与行为,同时这些钱款都用于自己与原告共同生活的开支。

法院判决

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能撤销

华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当事人恋爱期间转账行为的性质,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恋爱过程、转账的数额以及各自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来区分是以某种目的或者条件为前提的赠与,还是一般性赠与。

本案中,原告小王分多次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向被告小蔡转账共计1万余元,其单笔钱款的数额及总钱款的数额均未超过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范围,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行为,原告小王在已实际履行赠与行为后不享有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最终,华坪县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行为,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若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情人节礼物、“520”微信红包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如果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考虑双方相处时间的长短、经济往来情况、双方的家庭收入等因素,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赠与行为还是借贷行为。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

通讯员:苏文婷

责编:杨芮

编审:吴晨萍

终审:周健军

本文来自【昆明日报-掌上春城】,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