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落实“六稳”“六保”,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闽财金〔2020〕17号)对创业担保贷款给出“新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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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支持群体
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将以下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
台湾同胞来闽就业创业的,按规定同等享受我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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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降低申请门槛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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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高贷款额度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增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到30万元;新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2020年6月30日后,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3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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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允许合理展期
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创业担保贷款,可给予展期,最长可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展期期间各级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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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降低利率水平
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具体标准由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00BP下降为不超过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此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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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理分担利息
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由各级财政给予贴息。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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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免除反担保要求
自2020年4月15日起,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咨询电话:6083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