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矛盾案件的证据审查及事实认定*
——以一起运输毒品案为例
张 超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二级高级检察官
廖祥勇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二部主任
三级高级检察官
钟兴全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检察二部一级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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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证据矛盾是指证据内部、证据之间、证据与情理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所含信息的差异与冲突。及时发现、正确处理证据矛盾是刑事案件证据审查中十分重要的问题。证据矛盾分析应贯穿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全过程。具体而言,应当从单证审查、综合分析两个层面及时发现、正确处理证据矛盾,消除证据隐患。对于证据存在矛盾的案件,实体上要严格把握证明标准,程序上要合理利用集体研究机制,克服证据偏见。
关键词:证据矛盾 证据审查 印证分析 事实认定 证明标准
全文
证据矛盾,是指证据内部、证据之间、证据与情理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所含信息的差异与冲突。证据矛盾的存在,一方面反映出案件存在疑点,证据体系存在不能印证的情况,一定程度上会损害“以印证为中心”的证明结构,给指控与证明犯罪带来困难,也是造成错案的重要原因;但另一方面,事实调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正是在发现、分析和解决证据矛盾的过程中,司法人员才能逐步接触和掌握更广泛的证据,实现诉讼认识的深化,最终发现和证明案件真相。故证据矛盾对于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亦具有积极的、建构性的作用。因此,关注证据矛盾并掌握证据矛盾案件的证据审查及事实认定方法,是提高刑事案件证据分析运用能力的重要环节。本文拟以一起运输毒品案为例,对证据矛盾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及事实认定方法作初步探讨。
一、基本案情及存在的证据矛盾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31日,A市的石某欲购买700克冰毒,遂找到昔日同窗唐某帮忙联系卖家。唐某即联系B市的王某(另案处理),约定以14万元的价格购买700克冰毒。唐某随即告知石某并让其准备毒资。11月2日11时许,石某取款10万元。同日12时许,石某的妻子江某取款4万元并交给石某。随后,唐某乘坐林某(另案处理)驾驶的别克轿车,石某携14万元现金驾驶奥迪轿车,一起从A市出发前往B市。途经服务区,唐某换乘至石某所驾车辆。同日18时许,石某、唐某根据王某发送的位置到达B市一立交桥附近。唐某携毒资独自同王某完成交易后,携带毒品回到林某的车上。两车随即返回A市。公安机关在A市高速路口将唐某、石某等人抓获,从唐某携带的挎包内查获冰毒700余克。
(二)案件存在的证据矛盾
本案中,700余克冰毒从唐某携带的挎包内被查获,唐某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二人商议毒品交易的经过,交易地点(B市某立交桥)附近的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毒品交易的过程,唐某亦对购买、运输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故认定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没有争议。然而,认定石某犯运输毒品罪的证据却存在矛盾,案件指控面临困难和分歧。
一方面,唐某供述石某参与了毒品交易,他还将石某找他帮忙联系毒品的事告知过好友邵某、龚某、朱某三人,三人亦可印证。唐某与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临行前,唐某一直在催促石某准备钱;唐某的司机林某也证实他和唐某在A市高速路收费站附近等石某取钱后一同出发。银行交易记录和监控视频证实石某临行前通过本人及妻子的账户一共取现14万元。交易地点附近的监控画面证实唐某从石某车上下来时提了一个黑色纸袋,袋子的颜色和图案与石某的妻子江某装钱的袋子一致。故石某具有参与毒品交易的嫌疑。
另一方面,石某辩称,他准备跟唐某合伙做粉煤灰生意,此行去B市是打算同一个姓王的老板签合同。他不知道唐某购买毒品的事情。他和他的妻子江某取款是准备归还借款,他没有把14万元现金带去B市。他取的10万元现金由他带回了家,妻子江某取的4万元现金由江某带回了家。石某家楼下地下停车场的监控画面证实石某取款10万元后确实提了一个白色纸袋回家,袋子的颜色、图案与石某装钱的袋子高度一致,而石某之后出门时没有拿任何东西。江某的证言与石某的辩解基本一致。除此之外,她还主动带领民警到其家里,向民警展示了装有14万元现金的纸袋子,袋子的颜色和图案与石某装钱的白色纸袋高度一致。
综上,对于石某是否参与毒品犯罪,唐某、石某各执一词,并各有一定数量的证言和客观证据支持,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并存,案件证据存在重大矛盾,案件指控面临困难。
二、存在证据矛盾案件的证据审查方法
证据矛盾既可能影响单个证据真实性,又可能影响全案证据的充分性。故证据矛盾分析应贯穿证据审查及事实认定全过程。
(一)单证审查层面
证据是否反映事实,是否具备真实性,判断标准在于证据内容是否合理,而这又是由证据内容是否符合情理、是否符合逻辑等决定的。因此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审查单个证据时,要在仔细审查证据合法性和证据细节的基础上,注意审查证据内容是否自相矛盾、证据内容与情理是否存在矛盾,从而初步判断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1.审查证据内容是否自相矛盾
证据内容自相矛盾,是指单一证据
就本案而言,对于此行去B市的目的,石某辩称是打算同一个姓王的老板谈粉煤灰生意,对于唐某从事毒品犯罪不知情。而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案发当天,一个叫刘某的疑似毒品买家取了大额现金,当天下午到次日凌晨三点,一直在郊外等着同石某见面。对此,石某辩称是因为案发当天其向刘某谎称自己到虎城挖到了阴沉木,两人相约进行阴沉木交易。显然,石某的辩解前后矛盾、不合逻辑:既然案发当天去B市是谈粉煤灰生意,为何又要向刘某谎称挖到了阴沉木。在案证据已经证实:石某没有去虎城,而是去了B市;石某也没有挖到阴沉木,而公安机关从与石某同行的车辆中搜出了700余克冰毒。石某的辩解内容前后自相矛盾,反映出其辩解的此行去B市的目的是谈粉煤灰生意是虚假的,当晚与刘某准备交易的对象是阴沉木也是虚假的。
2.审查证据是否与情理存在矛盾
情理,是指寓于人的日常生活,与人们的普遍情感相关联的道理。证据内容与情理是否协调,其蕴含的情理因素的强或弱,直接关系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明力的强弱。证据内容如果符合情理,则可信度较高;反之,则存在较大的虚假可能性。因此,审查证据内容与情理是否存在矛盾,也是判断证据真伪的重要途径。
就本案而言,石某辩称到B市是谈粉煤灰生意。但稍有生活经验的人依据情理就会知晓,粉煤灰生意是正当业务,无论是商谈还是签订合同理应在办公室等正常地点进行。而案发当天,石某等人仅在B市一立交桥下作短暂停留。唐某交易毒品的过程中,石某一直留在车上等待,在没有见到任何人、任何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接到唐某电话通知后立即一同返程。石某的这一系列行为不符合谈正常生意的常情常理。故石某关于此行去B市的目的是签订粉煤灰合同的说法可信度极低。而比较之下,唐某所作的关于石某明知此行的目的是购买、运输毒品的供述则更合情理,可信度更高。
(二)综合分析层面
证据综合分析的目的,就是要确认全案证据是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矛盾或差异。为了辨析矛盾的特性并寻找解决矛盾的方法,需要对证据矛盾进行分类。依据证据矛盾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联性强弱,证据矛盾可以分为基本性证据矛盾和非基本性证据矛盾。基本性证据矛盾,是指直接关涉案件基本事实能否认定的证据矛盾。非基本性证据矛盾,又可以称为枝节性证据矛盾,是指仅仅关涉某些案件细节,与案件基本事实关联性较弱的证据矛盾。依据证据矛盾是否可以得到合理解释,证据矛盾又可以分为根本性证据矛盾和非根本性证据矛盾。根本性证据矛盾,是指相关证据对于同一证明对象的证明内容存在根本性的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不能得到合理解释的情形。非根本性证据矛盾,又叫差异性证据矛盾,是指关联证据虽存在不相印证的情况,但可以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形。证据综合分析环节,要根据不同类型证据矛盾的性质和意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要在充分查证的基础上,有效排除根本性证据矛盾
凡属基本事实、基本证据上的矛盾绝不容许有半点马虎,必须通过扩大侦查面,认真查证,真正达到“去伪存真”的目的。这是解决基本证据之间根本性证据矛盾唯一正确的途径和方法。通过证据调查排除根本性证据矛盾,应当特别注意两点:一是平等地对待矛盾各方,在两个方向上同时开展工作,避免先入为主地确定排除对象。二是应当以扩大侦查面,补充收集证据为手段来查证事实、排除矛盾,不能以“合理想象”来代替证据判断,避免“闭门造车”。
就本案而言,由于石某否认将14万元现金作为毒资带到B市;而石某家地下车库监控视频证实石某在取款10万元之后将原本装有10万元现金的白色纸袋子提回了家,而没有再提出来;石某及其妻子江某证实江某从银行取的4万元也被江某带回了家。这些反向证据导致对于石某到底有没有将当天从银行取的14万元现金带到B市产生疑问,进而影响石某是否参与毒品犯罪这一基本事实的认定。这显然属于本案必须通过充分查证予以解决的根本性证据矛盾,必须予以重点解决。对此,检察人员在提前介入时就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以下三方面证据:一是要求调取石某、江某取款银行、江某下车地点、唐某交易毒品地点的完整监控视频;二是提取唐某与石某之间案发前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三是详细讯问唐某从石某车上取得14万元现金的具体情形,并将从林某车上查获的黑色纸袋子交其辨认,以确认同一性。
经过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有五点证据发现,依时间顺序分述如下:一是石某、江某取款银行监控画面证实石某在银行取款10万元后还办理了一项业务,银行赠给石某一些礼品,石某将礼品、现金一同装入白色纸袋。二是银行监控画面还证实江某取款4万元后将钱装入黑色纸袋,并在银行门口递给石某,然后一同上车,而江某下车地点的监控证实江某下车离开时两手空空;江某衣着单薄,行走自然,衣服口袋不像装有4万元现金的样子。三是唐某与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临行前,唐某一直催促石某取款,石某的妻子取款4万元后,两人旋即一起出发前往B市。四是唐某供述换乘到石某的车上之后,石某告诉他黑色纸袋子里有4万元现金,工具箱内还有10万元现金,唐某遂将工具箱内的现金也装入黑色纸袋,然后下车完成交易。五是交易地点的监控以及抓捕时搜查视频证实唐某从石某车上下来时提着江某取款后装钱的黑色纸袋。上述证据环环相扣并形成锁链,足以证实石某取款10万元后将现金转入车内(工具箱),并将装有礼品的白色纸袋提回家。江某取款4万元之后将钱连同黑色纸袋交给石某。之后,石某将14万元作为毒资连同黑色纸袋交给唐某,完成交易。通过上述工作,我们认为,毒资去向这一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根本性证明矛盾得到了有效排除。
2.要充分运用日常经验,合理解释差异性证据矛盾
证据矛盾会增加判断证据的难度,但是由于主客观因素的高度复杂性,高度吻合的证据在实践中不常见。证据矛盾只要能够得到合理解释,就属于证据差异,不影响事实认定。合理解释本质上属于溯因推理,涉及想象或者创造性思维的合理运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合理解释是立足于案件事实、证据的解释,不是凭空作出的解释,必要时应当通过进一步扩大侦查、调查范围,根据新收集的证据验证合理解释是否符合案件事实。
具体到本案,江某的证言以及其带领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搜出的14万元现金是支持石某无罪辩解的重要证据,也是需要解决的基本性证据矛盾。但我们认为,这一证据矛盾可以通过合理解释予以解决,仅仅属于证据差异,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首先,关于江某的证言,由于江某与石某系夫妻关系,而江某提供证言的时间系在石某委托律师之后,一种可能的合理解释是江某在通过律师了解案情之后,配合石某的无罪辩解作出了有利于石某的证言。其次,对于江某带领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搜出的14万元现金,是江某在石某被抓几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可能是江某为了配合石某的无罪辩解而故意设计。为验证这一解释的真实性,我们要求公安机关展开进一步调查。经过查询石某家人的银行账户,我们发现,在石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后、江某带领民警在其家中搜出14万元现金前,石某和江某双方父母银行账户均有大额取款的行为,且不能对于取款用途作出合理说明。如前所述,根据在案证据,14万元现金已作为毒资被带到B市,江某主动交出的14万元并非案发当日二人取的14万元,唯一合理的解释是江某为配合石某的辩解而在案发后特意准备。
3.着眼案件基本事实,适度容忍非基本性证据矛盾
在理想状态下,对全案事实都应当查清,全案证据矛盾都应当逐一排除,但是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在基本事实能够被证据充分证实的情况下,应当容许案件在某些非基本事实上存在模糊之处、在某些次要证据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和差异(因与基本事实、证据无关,可称作“枝节性证据矛盾”)。为防止诉讼拖延,在案件基本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对于个别不影响定罪量刑,对案件正确处理没有影响的细枝末节问题方面存在的证据矛盾,可采取“求同存异”的办法,不再进一步查证。
就本案而言,对于购买毒品的价格就存在不完全清楚的地方。唐某供述王某卖给他和石某700克冰毒的价格是14万元,自己没有从中获利;而另案处理的卖家王某供述交易时确实收了唐某14万元,但双方说好事后会返给唐某2万元好处费。因此,购买毒品的价格存在疑问,而且由于唐某矢口否认获利,这个疑问无法化解。然而,不管唐某是否获利,均不影响唐某帮助石某以14万元的价格从王某处购买700余克冰毒,并共同运回A市的事实。唐某、石某购买700克毒品的具体价格以及唐某的获利情况并非认定二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基本事实,属于可以容忍的枝节性证据矛盾。
三、认定存在证据矛盾的案件事实应注意的问题
证据矛盾分析着眼于解构,主要体现为消极和否定的标准,即在证明过程中寻找薄弱环节,发现、检验和消除疑点及矛盾,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反向审查,其意义在于排除证据“隐患”。与此同时,司法人员还要完成案件证明体系的建构,实现正向证明。在此过程中,司法人员应当注意两点:
一是实体层面,要严格把握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对于存在证据矛盾的案件,应当严格把握证明标准,适当提高对证据真实性与印证性的要求。证据矛盾越多、越重大,对证据真实性及印证性的要求就越高。究其根本,就是证明结论要具有排他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具体到本案,证实石某参与此次毒品犯罪的直接证据是唐某的供述,其他证据从不同侧面印证了唐某的供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确实、充分地证实案件事实。
二是程序层面,要运用集体研究机制,克服证据偏见。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英美法系国家那样的陪审团制度。对于疑难案件,应当合理运用集体研究案件机制,即将同样的证据资料交由不同的司法人员分别亲历审查,并各自独立得出结论,在此基础上展开充分地研究、讨论,以集体讨论尽力克服案件承办人可能存在的证据偏见。具体到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分别阅卷、独立形成有关事实证据的意见,同时将案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研究、讨论。经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经过大量的补证工作,虽然存在证据矛盾,但在案证据已充分证实案件事实,基本性证据矛盾已经得到有效排除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已达到证明标准。检察机关遂以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唐某、石某提起公诉,法院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