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标准:
民间借贷纠纷,按合同纠纷适用管辖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返还借款本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裁判标准:
若涉案民间借贷合同中双方约定了管辖协议,人民法院应根据上款规定对该协议效力作出审查。
若涉案管辖协议或条款选择的人民法院与该案争议不具有实际联系,则应认定该协议无效,而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该案争议的管辖法院。
下期预告: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