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诉讼管辖地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主要包括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借款合同纠纷而言,这一规定仍然适用。
借款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由于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实践中,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确定,首先应当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如果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那么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贷款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应履行义务的是出借人(即贷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借款纠纷的诉讼管辖地既可能是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也可能是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具体取决于借款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和实际情况。在处理借款纠纷时,建议当事人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正确地确定诉讼管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