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通常涉及到法院的地域性管辖权。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这类案件的管辖地可以由纠纷当事人协议选择,如果没有协议,则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没有协议管辖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金融借款合同的签订地在北京,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借款合同纠纷案有管辖权。如果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是在收款方的贸易中心所在地连云港市,那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在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还应注意诉讼时效和证据的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纠纷的管辖权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协议选择,如果没有协议,则按照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还应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和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