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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最高院关于金融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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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审理金融借款纠纷

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的刘贵祥法官针对金融借款等传统金融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他在讨论中强调了几个关键点,这些要点对于理解和处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至关重要。

1. 利息和费用的认定

刘贵祥法官指出,在处理金融借款案件时,应当关注三个方面。首先,对于没有明确提示利息的融资性服务合同,如果客户没有理解和注意到实际的贷款成本负担,那么超出合同名义利率的部分不应计入合同内容。其次,如果金融机构违反监管政策收取利息,那么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最后,对于违规收取的利息和费用,借款人有权主张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冲抵本金和利息。

2. 委托借款纠纷中的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的责任

在委托借款纠纷中,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甲贷乙用”情况下,刘贵祥法官提出了明确的处理原则。如果商业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知道实际用款人的存在,那么该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商业银行和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本付息的合同责任。如果商业银行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借款关系,那么名义借款人可以提出应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责任作为抗辩事由,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实际用款人参加诉讼。

3. 委托贷款合同的性质认定和费率标准

刘贵祥法官还明确了委托贷款合同的性质和费率标准。他指出,委托贷款是纳入监管的金融业务,应当与金融借款合同做相同的处理。

结论

通过刘贵祥法官的讲解,我们可以了解到最高院在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时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些指导原则对于金融机构和借款人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有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