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我整理了一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这些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处理这类纠纷时的监督作用和典型做法。
赵某与郭某凯、某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两份借款协议。在第一份协议中,郭某凯向赵某借款2200万元,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后因郭某凯未能还款,郭某凯和某贸易有限公司向赵某出具了还款计划,某贸易有限公司从担保人转变为借款人。第二份协议的借款时间虽然是2013年,但实际借款日期为2007年,且郭某凯既是借款人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一审中,法院要求赵某提交履行协议二的支付款项证据,但赵某未提交。检察机关提出,现有事实构成“协议一与协议二基于同一借款事实”的合理怀疑。
检察机关在处理此案时,重点关注了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借贷金额、款项交付方式等因素,并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同时,检察机关对法院未依法调查取证导致判决结果明显错误的情形加强了监督。
阿昊和阿杰多次向阿言和阿剑借款,阿言通过以贷还贷和提高利息的方式垒高阿昊的债务。最终,阿言指使阿勇与阿昊、阿杰签订了一份300万元的借款协议,并要求阿昊抵押房产作为担保。阿勇起诉阿昊和阿杰偿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并请求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通过捏造事实和提供虚假证词,阿勇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导致阿昊的房屋被拍卖。
在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通过深入调查发现阿勇在刑事案件中的供述与民事诉讼中的证言存在多处矛盾。进一步询问阿勇后,阿勇承认他并不清楚300万元借款是如何形成的,他只是听从阿言的指挥与阿昊、阿杰签订了借款协议。检察机关确认有250万元是阿言指使阿勇虚构的,目的就是侵占阿昊名下的房产。
以上案例展示了检察机关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如何进行全面客观的证据审查,以及如何识别和纠正虚假诉讼行为。这些案例对于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并且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保护公民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