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行为越来越普遍,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逐年上升。借钱容易要钱难,很多人在借贷时因为碍于颜面、疏忽大意或者太过信任等原因,踩了民间借贷的“坑”,结果惹上官司。其实,这些看似友好互助的民间借贷中暗藏玄机,这些“坑”很容易就会被忽视,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要擦亮双眼,谨慎识别。今天,荣成法院将结合几个案例,揭露民间借贷的这些“坑”。
01
铁哥们也需明算账
没有证据难维权
王某与董某系朋友关系。一日,董某因急事用钱,但身上没带现金,便随口向在场好友王某借款,王某鉴于双方是多年好友对董某信任有加,在董某没有出具借条的情况下便爽快借出2000元。王某向董某索要,但董某却丝毫没有还款的意向。后王某再次在电话中向董某询问:“我借给你的2000块钱你什么时候还?”为防董某耍赖,王某还特意将通话录音,不料董某竟矢口否认借款一事,王某一气之下便以此通话记录为证据,将董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提供的通话录音仅能反映其曾向董某主张过债权的事实,但因董某矢口否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曾向董某出借过款项,故王某仅以录音证据证明同董某之间的借款事实,法院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团队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往往以口头形式订立,无任何的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因此,出借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双方的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一式两份,以便出现纠纷时进行比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02
网上借贷需谨慎
巨额服务费暗藏玄机
张某因资金周转紧张借款无门,好友李某向他介绍了一款网贷APP。2014年2月12日,张某在该平台上申请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张某需一次性偿还本息共计24.8万元。协议同时约定,张某需预先向平台支付咨询费、服务费、审核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万元。后张某未能如期还款被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因该平台预先扣除了咨询费、服务费、审核费等共计2万元,故张某实际借到的本金为18万元。协议约定借款到期后张某需支付利息4.8万元,该利息系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借款时,张某已预先支付了各项费用共计2万元,故原告主张的利息与上述费用合计已超年利率24%,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令张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以18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团队说法
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只是成立、存在而已,只有出借人真正将款项交付借款人,双方的借贷关系才真正生效并产生民间借贷的法律效果,故法律规定对预先扣除的利息不得计算在本金之中计算复利。此外,民间借贷的利息具体分为三个层次:对双方约定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该约定无效,若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出按照年利率36%计算的数额,对于超出部分,法院支持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对双方约定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若借款人已自愿支付,法院不支持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该部分利息;对年利率24%以下的部分法律依法予以保护,故借款时双方明确约定了利息,借款人必须按照约定支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3
担保方式有区分
约定不明均连带
2018年1月,刘某看到一家正在经营中的饭店要转让便想接手,因资金不足,几经介绍,刘某找到宋某借款20万元,并约定2018年6月底偿还。宋某担心刘某到时不能还款,便要求刘某提供担保。刘某想到自己的发小洪某,一顿酒足饭饱之后,财大气粗的洪某便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字。后刘某经营失败,借款到期后,仅偿还了宋某5万元。宋某多次向刘某索要借款,刘某一直推诿,宋某便向担保人洪某索要,洪某以宋某应先向刘某索要为由亦不还款。2018年10月,宋某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借款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洪某作为保证人,在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且原告宋某起诉时未超过保证期间,故依法支持了宋某要求刘某、洪某连带偿还借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
团队说法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需先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还款之后,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向保证人主张还款;如果是连带保证,只要债务人到期未能偿还借款,则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可见,连带保证的保证人要比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更重些。
此外,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方式,那么一律按连带保证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要为他人的借款行为提供保证,务必考虑自己的承受能力,选择适合的保证方式,以免财产受损还伤了和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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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傅德慧 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