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发放补贴、给予奖励、减轻税费负担、减轻租金负担、贷款贴息……2月19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措施》,主要从开展帮企暖企行动、支持防控应急物资生产、减轻社会保险负担、加强招工招聘和职工培训服务、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减轻租金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价费成本、加强金融纾困服务、加大进出口业务支持、优化政府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共10个方面着手,缓解或解决企业的困难。
惠州市明确,在减轻企业租金负担方面,对承租市、县两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在疫情期间免收两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三、四、五个月租金;支持企业购置设备扩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产能,或转产防控应急物资,且该物资纳入市调拨使用,按照形成有效产能的设备购置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在加强招工招聘和职工培训服务方面,免费为企业提供招聘信息服务。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企业自主或委托机构开展职工线上适岗培训,完成培训任务且培训效果达到计划要求的,根据实际参加培训人数按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0元。
在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方面,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依法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
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价费成本方面,全市供水、供气企业对非居民用户(行政事业单位除外)用水、用气在现有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下降0.1元,执行时间不少于6个月。
在加强金融纾困服务方面,对列入国家、省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给予专项再贷款支持并按企业实际获得的贷款利率给予贴息50%,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在加大进出口业务支持方面,对疫情期间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调查服务拓展国际市场的,给予不超过80%的资信费扶持,单一企业扶持金额不超5万元。
文件全文如下: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开展帮企暖企行动
建立市、县、镇三级联动的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全力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及时落实国家、省关于企业复工复产支持政策,不得以审批等简单粗暴方式限制企业复工复产。分类施策帮助企业协调职工返岗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返岗以及口罩、消毒用品等防控物资购置问题,为企业提供防疫消杀等技术指导服务。市各相关部门提前启动惠企政策兑现工作,简化申请及审批流程,压缩办结时限,全力推动各项惠企政策落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二、支持防控应急物资生产
及时落实省有关支持防护用品(具)企业扩大生产的政策。支持企业购置设备扩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产能,或转产防控应急物资,且该物资纳入市调拨使用,按照形成有效产能的设备购置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对2020年2月1日至29日前符合条件的设备投资给予50%的奖励,对2020年3月1日至4月20日前符合条件的设备投资给予30%的奖励。支持企业或企业联合研发机构开展应急防控相关技术和产品创新,对在应急防治药品、诊断设备以及防控物资等方面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研发项目,经市科技局认定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三、减轻社会保险负担
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的决定,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积极争取省的支持,争取适当下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对不裁员或少减员的参保企业实施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返还,全市符合条件企业可按规定提前申请2019年度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对符合省受影响企业认定条件的参保困难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在3月底前全部审核发放到位。因疫情防控影响,符合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条件的,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无申请时间限制,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规定发放。因疫情防控耽误业务申报而影响待遇发放的,严格落实待遇补发,保证企业及其职工权益。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保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招工招聘和职工培训服务
及时落实省促进就业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帮助企业拓宽招工渠道,免费为企业提供招聘信息服务,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服务,通过“点对点”方式组织异地务工人员返惠返岗。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企业自主或委托机构开展职工线上适岗培训,完成培训任务且培训效果达到计划要求的,根据实际参加培训人数按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0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五、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及时落实国家、省关于企业减税降费等政策。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依法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批准后,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六、减轻企业租金负担
对承租市、县两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在疫情期间免收两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三、四、五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七、降低企业生产经营价费成本
确保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稳定,全市供水、供气企业对非居民用户(行政事业单位除外)用水、用气在现有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下降0.1元,执行时间不少于6个月。满足企业各类信息化需求,市三大电信运营商,疫情期间,免费提供不少于三个月的远程会议、远程办公、在线服务以及上云运用等20多项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惠州供电局,中国电信惠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惠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惠州市分公司,市供水有限公司、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八、加强金融纾困服务
及时落实省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和服务保障政策。对列入国家、省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给予专项再贷款支持并按企业实际获得的贷款利率给予贴息50%,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没有列入上述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给予优先支持。扩大加快LPR定价基准的运用,鼓励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减少100个基点以上。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相关企业,金融机构通过减免利息、下调贷款利率、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支持企业融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生产企业的新发放贷款,纳入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范围,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放大抵押物价值最高至3倍的贷款或发放无抵押、无质押的信用贷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上述企业新增融资担保项目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年化1%。(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惠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财政局)
九、加大进出口业务支持
设立进口防疫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零延时”。延长加工贸易手册账册核销期限,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担保一律免收。落实延长税款缴纳期限、免征滞纳金政策、滞纳金起征时间节点政策。市贸促会建立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免费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帮助企业减少损失。对疫情期间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调查服务拓展国际市场的,给予不超过80%的资信费扶持,单一企业扶持金额不超5万元。(责任单位:惠州海关,市商务局、贸促会,中国信保惠州办事处)
十、优化政府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
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项目审批“不见面”在线办理。依托“粤商通”“惠企通”和“企业直通车”等平台,及时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惠企政策措施,搭建企业诉求响应平台,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对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开通疫情公共法律服务专线,畅通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线上办理渠道,提供线上公共法律服务。成立“惠州市中小企业应急公共法律服务团”,根据线上、线下中小企业的要求,开展政策宣读解读和公共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司法局、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止(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规定期限执行)。各县(区)和市各牵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本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采写:南都记者黄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