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4日,南宁市中院首次适用独任制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2022年1月1日实施以来,南宁市中院首个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二审案件。
2019年4月韦某向于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30万元,至2021年3月于某告知韦某仍欠9万元,要求韦某尽快还款。于某追款未果,遂在2021年8月起诉要求韦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判决支持了于某的诉讼请求。韦某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院,要求二审法院改判韦某无需支付利息。二审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适用独任制度审理该案,并当庭耐心释法说理,最后双方当事人以调解的方式化解了纠纷。
南宁市中院民四庭速审团队在准确理解独任制扩大适用的立法精神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独任审理的范围和条件,在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前提下适用独任制审理二审案件,提高二审案件繁简分流后简单案件的审判效率,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法官普法
新民诉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