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
【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12月29日先后两次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正,并于11月9日通过了《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本书针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条文和批复内容进行权威解读,【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以解释条文为脉络,提炼要旨,逐条解析,对民间借贷法律实务的新问题、新情况专门予以说明;【典型案例】从司法解释本意出发,对审判实践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件疑难问题进行评析,提供路径指引;此外,因条文修改幅度较大,特别附加了【新旧条文对照表】和【关联文件】,方便读者快速高效地掌握修改重点、亮点。
【本书前言】
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资金供需矛盾的有效解决方案,民间借贷在我国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深厚的历史渊源。长期以来,“民间借贷”在我国并非一个立法层面上的概念,是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审判实践需要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性文件,在司法实务层面上将借贷行为区分为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和利率保护标准。自 1991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民间借贷作出明确规范以来,司法对民间借贷的规制一直延续。尤其是 2015 年 9 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2015 年《民间借贷规定》),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扩大,民间借贷领域不断出现借贷主体多元化、借贷关系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的新情况,在客观上放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隐患。尤其是自 2020 年年初以来,我国经济遭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巨大冲击,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面临更多融资困境。“世易则事异,事异则备变”,基于规范与保护民间借贷的双重目的,又适逢我国《民法典》正式颁布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及 2020 年 12 月,先后两次对 2015 年《民间借贷规定》作出修正。修正后的本规定已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与《民法典》同步施行,其相关规定不仅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民法典》的规定与精神,完成《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更在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规范各类主体进行民间借贷行为、强化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立足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 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决心与能力。
准确理解本规定的内容,不仅是各级人民法院适用司法解释解决实践问题的基础,也是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依法行使诉权的前提。为此,我们组织参与司法解释修改工作的相关同志撰写本书,针对司法解释修正的背景与依据、论证时存在的问题与争议、条文背后的法理与逻辑、裁判应循的规则与思路等,逐条进行阐释,以供理解与适用中参考,并重申本规定规制民间借贷所贯彻的新思路:
一是坚持合法性原则,贯彻《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的精神。在《民法典》第 680 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的情况下,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与金融体制改革方向,本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 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重新划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合同约定利率超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应对新形势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本规定突出民间借贷以“自有闲置资金”“非经常性”放款的原则要求,禁止“非自有资金放贷”和“职业放贷”行为,完善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事由,均是为解决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有关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进步明确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则。
三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意吸收审判工作中积累的创新裁判规则。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完善规则、推动立法的重要途径。2015 年《民间借贷规定》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针对民间借贷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民刑交叉的程序处理等,不断提出诸多行之有效的裁判规则,保证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取得良好效果。在本次司法解释的修正过程中,亦充分考虑了审判实践中的普遍做法,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出现类似案件判决结果不同的现象。
希望本书能够成为指导法官办案的操作手册、帮助业内人士解决法律问题的得力帮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凡例】
【部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