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借款给自然人资金无偿使用,属于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应视同销售服务,计征增值税,并应向自然人提供发票,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6%,小规模征收率3%。
自然人借企业的资金有偿使用,有偿使用当然就会有利息收入,有利息收入的话是缴纳交增值税了,我们交增值税的话,是按照贷款服务来缴增值税的。
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只有企业和银行之间的借款,需要缴纳印花税。
综上所述,企业借款给自然人,不管有偿无偿,都需要缴纳增值税,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说白了,就是老板借公司的钱不归还,就要缴纳20%的个税。
目前很多中小企业的老板或者股东,经常从企业借款,财务人员记到“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账务处理,这个老板总觉得是他自己的公司,公司账户上的钱想用就用,借了经常都不归还。还有一些公司账上有未分配利润,但他就是不分红,因为分红的话是要按照20%交个税的。老板缺钱了,他就直接向公司来借,有的还有个借条,有的连借条都没有。这种有借无还的话就要面临着税务风险,那就是个税的风险。
只借不还就相当于分红了,那就要按20%缴纳个税了。如果还了当然是不征收个税的,但是这个还的时间是有一个限制的,在实操过程中对年度终了未归还这个借款的时点怎么来确认呢?各地执行不一,有的按借款满一年来算,超过12个月不归还就要征个税,有的是按照12月31号没有归还,以这个为一个界限,超过了就要征税。那么我们怎么来把握这个时点呢?比方说上半年的借款最好是12月31号让他归还。下半年的借款,我们可以按照满一年进行归还。因为只要超过了一年都是有风险的,一定要引起重视。实在没办法,就先归还了,然后再借。
那有的老板说我的借款用于了生产经营,那这种情况超过了一年没有归还,是不征收个税的。那借款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怎么来证明呢?那就需要在借款单中写明你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业务,比方说你是采购材料,还是支付一些费用,还是买固定资产等。有具体的业务,后续相关经营活动的一个凭据,比方说采购材料的话,你以后是有这个发票、合同、入库单等,这些凭据与借款单的用途是相符的,就能证明你这个借款用途了。但大部分企业的老板借的话,都是自己用的,如果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到时候你拿发票来报销,这个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借款自用,就按照一年的截止期限进行管控一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