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分享一个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例:案例中涉及到的地名、姓名、公司名称及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等都是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民事起诉状
原告:魏X,女,1960年9月出生,汉族,住址天海市城关区靖远路35家属院,身份证号码6XXXXX联系电话:XXXXX
被告:杨X,男,汉族,1970年5月出生,住沙海市东小区26号楼X室
身份证号6223XXXX联系电话136XXXX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
2、判定被告支付截止2023年3月31日之前所欠利息13000元
3、判定被告支付从2023年4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按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4、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用及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学关系。2019年9月17日和2020年1月21日,被告杨X因资金周转所需两次向原告借款合计25万元,约定月利息2%.原告按月支付被告利息18万元后不再给原告按约清偿利息。此后,本人多次催促让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辞不予归还借款及利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天海市人民法院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债务及利息清单各一份。
具状人:魏XX
2023年3月27日
本案经天海市人民法院调解中心调解后达成协议:
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魏X与杨X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3年4月11日经天海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杨X自愿偿还魏X借款250000元,于2023年10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偿还150000元。若逾期,则按照月利率1%承担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魏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魏X与杨X于2023年4月11日经天海市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