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钱的朋友和没钱的朋友相信都对民间借贷不陌生,但是你是否见识过“砍头息”、“高利贷”等情形?你是否遇到过被人“赖账”的情形?遇到各种情形你是选择接受还是选择维权呢?有没有想过事前的救济才更能够事半功倍呢?
民间借贷新规没有一个条文是废话,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规,才能解锁正确的借钱/还钱方式。
一、民间借贷新规(2020)适用于谁?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受新规约束。
不适用的主体不要轻易套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已明确: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
那么有人会发问了,这七类类金融机构适用什么呢?参照“二线三区”继续实行,也就是说年化利率不超过24%的,依旧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
二、民间借贷新规中借贷双方需要关注的点
1、如何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
需要出借人向法院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比如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不要怀疑支付宝、微信普及之后,现金借款的人也还是存在,这个往往很难举证,所以建议在微信聊天或者其他书面往来函件中明确,比如“我之前借给你的20万现金,你准备什么时候还?”等表述,最重要的是得到对方没有否认甚至是承认的回复,比如“我最近手头比较紧,你再宽限我几天吧。”
2、保证形式一定要做足?
答案是肯定的。出借人有时候担心借款人还不上钱,想要借款人找个保证人一起承担责任,但是很容易忽略形式,完整的保证一定要明确保证人的身份性质、担保的范围、担保的形式、签字或盖章规范化。
3、没有约定利息怎么处理?利息怎么合理约定?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不支持利息诉求,也就是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诉讼费、律师费另说);自然人之外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法院不支持利息诉求,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结合具体情况酌情审判。
法定的利息应当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4倍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值得注意的是民间借贷新规明确规定: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务操作中律师费也被计算在4倍LPR之中。也就是说,出借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能追回除本金之外的总和就是本金*4倍LPR。
期内利率与逾期利率怎么主张?①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1倍LPR)要求借款人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②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4、“砍头息”收完真没辙?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也就是说后面借款人只需要归还扣除“砍头息”之后的本金及以此计算的利息。
三、法律更迭时间衔接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解释一下:①合同签订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最高可以计算到年化24%;
②合同签订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最高可以收到4倍LP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