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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普及一下怎样使借贷纠纷转成诈骗,借贷式诈骗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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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与借贷式诈骗在形式上存在很多相似之处,均以借款之名获得款项,到期后无法偿还。对方欠钱不还,能不能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则需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有何区别?

  借款型诈骗主要是指借款人打着民间借贷的外衣,以民间借贷的方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故意借钱不还、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因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

  二者最大的区别就是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诈骗罪属于刑法的一个罪名,当事人触犯诈骗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区分行为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还是诈骗罪,主要看获得款项的当事人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偏听偏信被告人的辩解,而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及其他客观因素加以综合分析判断。

  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行为人借钱的理由。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作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使被害人产生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

  2、行为人借款前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如果行为人借款前已债台高筑,或没有任何财产和正当职业,却大量向人借款,则即使借款时有出具借条,仍可以判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如果行为人借款前经济状况良好,则即便使用了一些欺骗方法如夸大偿还能力等获得了借款,但因其所拥有的房产、股票等其他财产能保证出借人利益不受损,因此可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认定为诈骗。

  3、行为人借款后的实际用途。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而民事借贷中的行为人一般会按约定将借款用于做生意、投资等正当用途。

  4、审查行为人不能归还借款后的态度。在因为自己的原因或因为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归还借款时,不是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弥补和减少债权人的损失,而是表现出消极的、不负责任的态度,完全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