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简单叙述一下合伙纠纷转为民间借贷,工程结算欠款还款情况说明书

阅读:

黄某某与蔡某原系合伙承建位于下陆区建筑工程的关系。2015年2月18日,蔡某退出合伙将工程转让黄某某,黄某某支付蔡某相关款项后,蔡某出具收据“今收到黄某某下陆项目转让费合计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其中,蔡某付股金壹拾伍万元整,保险费付贰万肆仟元整),实际转让费计人民币壹拾叁万陆千元整。注此项目如果在2015年3月15日前不能开始开工,蔡某退还给黄某某叁拾壹万元整”。上述收据出具后,黄某某涉案工程开工不久就因客观原因停工。

2018年2月15日,黄某某与蔡某协商后,蔡某于上述收据背面背书“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如此款在2018年12月底之前不能一次性还清,必须从2015年2月18日开始按利息一分半计算,如果在2018年底之前付清,就付壹拾叁万壹仟元整(注其中有壹万整是钢管架小雷的,在付款时,黄某某必须支付给小雷或扣掉壹万元整)”。2017年9月5日,蔡某向黄某某微信转账5,000元。后因黄某某向蔡某主张上述款项未果,遂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双方就合伙工程转让事项进行协商,蔡某出具了136,000元收据,且在涉案工程停工后于收据背面就款项退还问题进行背书,蔡某理应及时支付款项。蔡某关于工地已实际开工,其不应支付款项的辩解,一审法院结合涉案工程停工后,蔡某于2017年9月5日向黄某某支付了5,000元,并于2018年2月15日在收据背面背书时扣除该款项,结算支付款项为131,000元的事实,对该辩解不予支持。故黄某某要求蔡某支付欠款131,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黄某某要求蔡某支付利息(按131,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5年2月18日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以此基数按四倍LPR15.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庭审中就背书中利息一分半系月息还是年息问题发生争议,结合双方就涉案款项协商背景、目的、本地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认定为上述约定为月息1.5%。双方年利率18%(月息1.5分)的约定不违反合同成立时法律规定,依法支持按年利率18%计算2015年2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间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利息参照2020年8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15.4%)计算。蔡某关于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结合黄某某于2021年底已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的事实,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蔡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黄某某欠款本金13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31,0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标准)。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法律关系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实的变化而变化。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蔡某与黄某某原来确系合伙关系,双方合伙承建工程项目。后蔡某退出合伙,将工程转让给黄某某,黄某某支付蔡某相关转让费用。正因如此,蔡某才于2015年2月18日向黄某某出具收据。但因该工程开工不久因客观原因停工,黄某某与蔡某协商后,双方又于2018年2月15日在上述收据后面又重新签订了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如此款在2018年12月底之前不能一次性还清,必须从2015年2月18日开始按利息一分半计算”。该协议内容清晰、含义明确,且书写在2015年2月18日出具的收据背面,足以证实双方经过协商,已经将2015年2月18日黄某某支付给蔡某的项目转让款转变为黄某某出借给蔡某的借款,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因此变更为民间借贷关系。因此,蔡某以其于2015年2月18日出具的收据为由主张其不应返款案涉款项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双方于2018年2月15日签订的协议并没有确定具体的履行日期,只是表明双方同意蔡某如不能在2018年底前一次性还清欠款,则该笔欠款应从2015年2月18日开始计算利息。而且,即使认定双方对该笔款项约定了还款期限,该还款期限也是2018年12月底,而黄某某于2021年12月底已经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并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因此,蔡某关于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