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凭借一张身份证足不出户借到了钱?是否在贷款后越陷越深而无法按期还款?又是否收到过各种各样的催债短信?出现这些情况,你还可能收到的是一纸诉状?
近日,井研县人民法院周坡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网络贷款引发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张某(化名)通过某APP向广州某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申请贷款6000元用于个人消费,并通过线上方式与贷款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息、分期还本。随后该公司履行了放款义务。2019年12月起,张某开始逾期,共差欠本金四千余元及相应利息未偿还。
2022年4月,贷款公司将对张某的债权转让给了四川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企业管理公司),并履行了通知义务。2022年6月,某企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尚欠的借款本息。
审理过程
井研法院周坡法庭受理该案后,及时与张某联系,了解案件事实。张某对其贷款的事实予以认可,陈述其逾期未还是因为经济困难,请求法庭主持调解。
由于 6月下旬井研地区连续暴雨天气,考虑到某企业管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成都、张某又在其他区县工作,为便利双方当事人,承办法官采用“云上”法庭系统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企业管理公司自愿减少了部分利息主张,并同意张某分期偿还借款本息。
法官寄语
网络贷款风险大,选择网贷须慎重。合同条款细审阅,证据保留要充分。偿债能力先评估,切记不要贷还贷。逾期易惹纠纷扰,依法化解是正途。法律意识常提高,不良网贷要远离。
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供稿:(井研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