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杨委峰 文图)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新法扩大了独任制适用范围是修改的重点之一。2月1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启动独任制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什么是独任制?修改后的法律对于案件审理有何影响?河南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情况如何?10日,大河财立方记者进行了采访。郑州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院确定的试点之一,早在2020年1月20日,郑州中院就先试先行在全省首次使用独任制审理二审案件,为法律修改提供了实践经验。
【现场】商丘中院首次启动独任制审理二审民事案件
2月10日,商丘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员额法官许秀敏通过云间庭审系统,独任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件。据了解,该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进入二审后,许秀敏通过认真阅读案件卷宗,厘清案件事实,明确法律关系后,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启动了以独任制审理该案件,是该院首次启动独任制审理二审民事案件。
记者采访了解到,独任制是相对合议制的一种法院审判组织形式,大众熟悉的合议庭一般有3名法官或者人民陪审员组成。与合议制相比较,独任制更加高效,方便当事人,但同时对于法官的综合素质要求也会更高。近年来,商丘法院积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和“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科学调配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有效提升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此次二审独任制的适用,也是该院践行上述司法理念的具体行动。
当日庭审结束后,许秀敏宣布该案择期宣判。
【修法】新修民事诉讼法今年1月1日施行,以法律形式明确二审独任制
众所周知,法院审理案件程序要求非常高,程序正义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驾齐驱。商丘中院二审适用独任制,其背后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大背景。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中成熟可行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包括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规定了普通程序独任制和二审独任制的案件审理模式。其第41条第2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不过,新法也明确了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情况,包括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以及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表示,本次修法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程序、机制和方式将发生深刻改变,司法资源将得到优化配置,审判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将得到全方位提升。在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时,本次修法还就保障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例如严格划定小额诉讼的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制、二审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和负面清单等,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的有机统一。
【实践】河南省有2个试点,郑州中院一年间二审独任制结案10277件
对于二审独任制,虽然河南大部分中院均将在今年新修民诉法实施后面临“首次”,但对于郑州中院来说,已经迈出了先试先行的步伐。
记者采访了解到,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先后经历了2007年、2012年、2017年三次修正。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升司法效能,促进司法公正,2019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20个城市的中、基层人民法院和部分专门人民法院开展试点。试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试点期限自2020年1月15日起,为期两年。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是此次试点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郑州市是我省两个试点之一。
2020年1月20日,郑州中院在全省首次使用独任制审理二审案件。此后,郑州法院制定《在民事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实施细则》,细化适用案件范围和甄别标准,实现“应纳尽纳”,避免“人为选择”。2020年年底,郑州中院公布了试点一年的“成绩单”:郑州中院二审独任制结案10277件,适用率61.91%,案均审理天数24.1天,比普通二审民事案件案均审理天数36.1天少12天。
【链接】关于独任制新旧法条对比
原《民诉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新修订《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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