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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看法信息:丰台借贷纠纷律师怎么委托,反套路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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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套路贷诉讼,深知反套路贷的难,第一点就难在对套路贷定义的认知和识别。究竟什么是套路贷?怎样区分套路贷和一般民间借贷的区别?怎样让审判者接受债务人诉说的自己和出借人之间不是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

我们先来看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套路贷的定义:“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两高两部站在宏观角度对套路贷进行了定义,笔者认为这个定义的重点在于司法机关对套路贷的实现手段给出了壮士断腕认定:“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注意,套路贷的实现手段其实是四种,即诉讼、仲裁、公证和绕过公安的暴力非法手段。因为笔者遇到的套路贷通过暴力手段侵占财产的过程中,受害人通常都会选择报警,但是因为套路贷人员手中掌握的洗白自己行为的诸如合同、房本、公证书、判决书、执行证书等合法文件,导致派出所民警处警时往往因为外在表现时是民事纠纷,而不予立案,建议受害者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所以,明明是应该调查出真相的司法裁判解决方式的“诉讼、仲裁、公证、报警”,却在过去查不清真相,导致成了套路贷实现虚假债权的手段,可见,要分辨出什么是套路贷,是进行反套路贷诉讼的最重要的部分。笔者下面要从一些北京法院的判决,来说明什么是套路贷。

1、吴某与姚某、贾某民间借贷案,

归纳重点,延申思考,经验总结。我们来看,北京市一中院的8359号裁定中认定该案不属于一般民间借贷的焦点,我们可以依靠逻辑延展出套路贷和一般民间借贷的区别:第一,一般的民间借贷,借贷双方应当有一定的人际关系支撑,或是熟人、朋友、亲戚,或是由熟人、朋友、亲戚介绍,总之一般的民间借贷,是有一定的信任基础存在的,是建立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一定了解基础之上的,这样的信任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出借人是否对债务人出借款项的重要因素,没有无缘无故的借款,比如很多人上大学时可能都不会向大学舍友出借一两千块钱,除非是职业放贷人或者至少不是一般民间借贷人,才会向陌生人放贷。第二,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债权人除了收回本金之外,目的是为了收取利息,所以债权人要考虑自己出借的资金安全,要考虑资金安全,债权人必然要核实债务人的借款用途,还有是六旬老人,和债务人素不相识,债务人应当核实债务人的借款用途和偿还能力,是否将资金用于正常用途,如果借款款项巨大,正常情况下,不光要书面核实,还有现场核实,实际调研,才能基本确定资金安全。债务人偿还能力也是债权人是否将款项出借人借款人的重点,比如观看此文的读者你是否会将一百万巨款借给一个街上见到的乞丐?只要智力正常,你连一万块都不会出借的,因为乞丐没有偿还能力。同理,本案中,贾某、姚某两人只是退休老人,且已经年逾六十多岁,生活收入

2、债权人温某、谢某与债务人周某民间借贷案,

归纳重点,延申思考,经验总结。本案中,同样对借款合同也申请了公证,借款人同样也有年逾七十的老年人,出借人和借款人同样素不相识,同样的,也对借款人的房产设定了抵押。并且,借款期限也只有短短的一个月。经验浅的人会觉得这样的借款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将债权人代替为自己你就能察觉出这样借贷不正常了:如果你是出借人,你的借款人与你素不相识,并且是银行基本不会放贷的没有偿还能力的老年人,借款期限还是短短的一个月,你又没有考察借款用途,这一个月借款借来干什么?借来是不是没几天就要还回来了?出于不信任你设立了房屋抵押,一个月没有还款就是违约,你就要处置债务人的房产,是不是可以推论你出借款项的行为就是为了处置老年债务人的房产?所以,你的目的不是利息?一个月能得多少利息?你的目的是制造债务人必定违约的事实,处置债务人的房产,这当然不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而是套路贷!

3、唐某与陈某、肖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某与肖某代唐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关于陈某与肖某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问题。首先,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相关合同签订、履行过程等方面看,陈某与肖某在案涉合同签订前即相互认识,肖某与张某在与案外人梁某的借贷关系中存在委托代理关系,陈某与梁某之间也存在与房屋买卖相关的委托代理关系。陈某与肖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也明确载明,涉案房屋设有抵押,抵押权人为张某,陈某应知晓唐某与张某存在债务关系。其次,本院审查《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的内容,双方对合同签订时间、逾期交房、逾期付款、逾期过户、抵押权解押、违约责任等房屋交易关键环节及常规问题均未约定,据此,难以认定双方系正常交易;另定金支付时间约定为网签之日,以及在未收到合同约定全部房款的情况下即将房屋过户给陈亮等情形也与通常的交易习惯不符。再次,肖某所写收条内容存在矛盾,陈某关于笔误的解释过于牵强。另根据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合同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格也远低于正常市场价值。最后,从案涉合同签订的形式分析,一审法院认定系事先签署空白合同,由肖某持该合同与陈某再签署而形成并无明显不当。综上,本院认为陈某与肖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唐某的合法权益,陈某上诉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不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是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问题。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唐某系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其向张某借款,并向肖某出具出售涉案房屋的授权委托书,授权肖某出售涉案房屋,实际上是一种担保张未债权得以实现的行为,唐某出具委托书的真实意思是为了实现借款的目的,而非出售涉案房屋的目的,从唐某持续向张某账户偿还借款的情形也可印证。另,张某利用唐某急需得到借款,使得唐某被迫迎合其意愿,不得已向肖某出具出售涉案房屋的公证授权委托书,难以认定系出于唐某本人的真实意愿。因此,唐出具委托书,授权肖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房款、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及解除房屋抵押等权利,此民事行为因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一般有效要件,应为无效民事行为。陈某上诉主张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归纳重点,延申思考,经验总结。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介绍了几种情形,其中:(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两高两部在举例套路贷的手法和步骤时用了“包括但不限于”这种在如此高规格意见中罕见的词汇,是因为套路贷犯罪极具隐蔽和欺骗性,套路和手段极具变化性,套路贷团伙往往会根据受害者的智商和反应设计出不同的套路,但是,往往有几点共通性:1、套路贷往往是团伙形式作案,比如本案中,借款人唐某遭遇的债权人一方就是人数众多的团伙进行的角色扮演骗局,角色有:金融外包公司中介胡某、债权人张某,债权人的代理人刘某、卖房代理人肖某、买房人陈某、还有强占房屋陈某的打手等等,手法通过公证、房管局过户、用暴力手段侵占房屋等。2、套路贷一般会设计出一系列的套路,通过层层推进,侵占借款人的财产,获取暴利。比如本案中,通过金融外包服务公司胡某的游说,唐某和申某本意是同意金融服务外包公司中介向其他正规银行借款,结果就变成了向自然人张某借款过桥,张某变成了抵押权人,并公证委托了肖某卖房,最后房屋被公证委托的肖某偷偷卖掉,买房的人是其自己人成员陈某。3、套路贷最重要的特征是违背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出借人团伙利用信息不对称和专业知识高于借款人,并利用人数、年龄、经验等优势,还有出借人天然优于借款人的强势心理状态,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和各种话术如“这就是个程序,签字吧”、“这就是个程序都这么办,不会害您的”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委托卖房协议或委托拍卖房产协议等等。4、套路贷往往会在借款中制造和拆分出其他法律关系。如本案中,唐某在收对方引导签署文件时,产生出了委托刘某、肖某卖房的委托卖房法律关系,和某公证处产生出了申请公证的公证法律关系、委托肖某偿还借款的委托还款法律关系,将房屋卖给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之后侵占唐某的情况一发生,受托卖房的肖某、买房的陈某,作为债权人的张某等都互称毫不相干,都不认识对方,造成受害者的维权困难。5、套路贷往往都具有攫取暴利的天性。在本案中,唐某的房屋价值在600万左右,而买房人陈某和卖房人肖某通过恶意串通进行的交易价格为200多万,其通过这样的交易,唐某的损失巨大,对方在通过交易侵占了巨额的房产。6、套路贷往往伴有暴力手段。在本案中,唐某的房屋被恶意过户到陈某名下之后,陈某立即带了几十个纹身大汉前往唐某家,并通过开锁匠开锁,强占了房屋,唐某报警,但是因为陈某持有的房产证显示陈某已经是房屋所有权人,警察建议唐某进行民事诉讼解决,这也说明套路贷具有极高的将刑事案件伪装成民事案件的欺骗性。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我们基本总结出了什么是套路贷,怎样去识别套路贷。套路贷案件的债务债权关系一般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出借人一般不去核实债务人借款用途和偿还能力,一般会签署多份对借款期限、利息标准等基本条款不尽相同的借款合同,一般不会将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给借款人,一般在实现债权的时候会伴有暴力或软暴力,一般会将借款期限设置的极短比如一个月或三个月,一般会故意制造债权人违约,一般会把老年人或弱势群体作为下手对象,一般会团伙行动分担不同角色,一般是职业放贷人,一般会进行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欺骗行为,等。这就是套路贷和一般民间借贷的区别,违反一般民间借贷的规律。套路贷对受害者的破坏力极大,将刑事犯罪伪装成民事案件,很多受害者报警,因为太像民间借贷纠纷,而被不受理。但是套路贷债权人团伙在开始套路贷已经设计步骤,在过程中掌握了大量合法外衣的证据,导致受害者有冤难申。笔者认为,帮助受害者进行反套路贷,最重要的是识别它,只有识别了套路贷才能破解它。

代理债务人对套路贷案件的基本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