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发布会现场。
▲ 执行悬赏保险合作协议签约现场。
株洲新闻网9月26日讯(记者 陈彦圻 通讯员 周子熙)今天上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助力执行攻坚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助力执行攻坚情况,发布悬赏保险金制度、律师调查令,并向社会通报10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案件的典型案例。
2018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首次执行案件12194件,执结10391件,结案率85.21%,执结标的金额47.1亿元,实际执结率69.34%,执行标的到位率为42.16%,执行完毕率42.65%,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93.6%。录入失信被执行人3104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687人。因涉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犯罪移送案件26人,追究刑事责任4案4人。执结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执行案件,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据了解,悬赏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在据此取得执行效果后向财产线索提供人支付奖励或酬金的行为。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法院悬赏执行制度的落实,市中院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协商,决定在我市法院悬赏执行过程中,推行悬赏保险金制度。保险机构这一险种的推出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多元化司法需求,有利于悬赏制度的落实,有助于申请执行人以较低的费用启动申请悬赏程序。
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当人民法院穷尽一切调查手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义务承受人依法可追加为被执行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
去年开始,全市法院尝试律师调查令的方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今年结合全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实际,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便律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行质效,在全市两级法院实施律师调查令制度,鼓励律师适用律师调查令,帮助核实、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做好执行和解、线索查找、履行兑现等工作,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从“立审执破”的全流程协助法院破解执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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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法院发布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姚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关键词】
委托亲属领取房屋征收款并购买理财产品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原告易某姣诉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株洲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3)株县法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姚某偿还原告易某姣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姚某未按期履行义务,易某姣依法向株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某假借与申请人和解欺骗申请人,达到其拖延时间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之目的。被执行人一直隐瞒自己所有的房产被征收的情况,拒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状况。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房屋被拆征收这一财产线索后立即将情况告知株洲县人民法院。
接到申请人线索后,执行法官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房产确已被征收。被执行人为逃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委托自己的母亲将房屋征收款领走并存入其母亲账户,后将征收款分两次由其母亲账户转入其前妻账户,最后将征收款分两笔购买了理财产品。
被执行人姚某通过各种手段,隐匿、转移自己所有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经过调查取证,认为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2018年2月5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8年3月,被执行人姚某迫于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压力投案自首并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8年5月16日株洲县人民检察院向株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审理,2018年5月25日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姚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通过各种手段,隐匿、转移自己的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执行人姚某迫于压力投案自首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这一案件被告人姚某的自首行为也说明在执行过程中运用执行联动机制打击拒执犯罪、破解执行难方面的重大优势。
案例二、被告人马某、湘潭县某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关键词】
将公司存款转至个人账户并转移
【基本案情】
2014年,湘潭县某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军公司)因与罗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决赔偿罗某工伤款项共计440135.96元。被告人马某系被告人某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因不满法院判决,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于2016年1月至8月期间,多次将某军公司账户内的款项共计200余万元转至自己私人账户,后再将此款进行转移以逃避履行生效判决。2016年12月27日,醴陵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发现两被告人有上述拒执行为后将本案移送到醴陵市公安局。2017年3月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马某抓获归案。2017年3月2日,马某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公诉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湘潭县某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醴陵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军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裁定罪;被告人马某系某军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已与申请执行人罗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得到了罗某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以依法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单位湘潭县某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
【典型意义】
被告单位某军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惩戒。而被告人马某作为某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如不能得到惩处,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该案的解决既起到了对其他被执行人的震慑作用,有利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该案也表明了人民法院对于单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零容忍态势。
案例三、被告人林某红拒不执行判决案
【关键词】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如实申报个人财产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林某红与乔某等人合伙开办了恒某投资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2014年10月22日,乔某退股,清算之后被告人林某红欠乔某1498762元。双方约定,被告人林某红于2015年端午节前支付1498762元给乔某,并约定每月按2分利息计算,逾期则按每月3分计算利息,后未主动履行。2015年11月17日,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由被告人林某红归还乔某欠款本金1200000元。判决生效后,乔某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4月27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某红下达(2016)湘0281执322号执行通知书和(2016)湘0281执322号报告财产令,并多次限令被告人林某红归还欠款和报告财产。被告人林某红置之不理,未将其名下的一辆歌诗图小车、经营的醴陵市某商行的营业情况、自建的一栋房屋和到期债权申报。2017年1月16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某红收到财产报告令之后未如期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对其罚款50000元。2017年3月10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3月24日由醴陵市公安局逮捕,2017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红与申请执行人乔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林某红支付现金15万元给乔某,并将到期债权向法院申报,继续履行(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乔某对被告人林某红予以谅解。2017年10月9日,醴陵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林海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的意义在于被执行人如未根据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情况的,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案例四、被告人熊某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关键词】
通过他人银行卡收取工资并使用以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醴陵市某林出口烟花鞭炮厂由被告人熊某林生产经营,其聘用徐某芳在该厂从事亮珠造粒工作。2012年11月,徐某芳开始出现视力模糊、气促、胸闷等症状,于11月16日被诊断为工业酒精中毒,2013年9月9日被认定为工伤。醴陵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9日作出醴劳仲案字[2014] 29号仲裁裁决,缺席裁决被申请人醴陵市某林出口烟花鞭炮厂支付申请人徐某芳各项工伤补偿待遇合计860285.9元,并应支付申请人徐某芳被拖欠的工资4000元。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徐某芳向醴陵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9月1日,醴陵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邮寄送达到被告人熊某林的住所。另查明,被告人熊某林因醴陵市某林出口烟花鞭炮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于2012年底放弃醴陵市某林出口烟花鞭炮厂的经营。此后,被告人熊某林外出江西宜春等地做红酒、烟花业务。2014年,被告人熊某林有近20万元的收入,被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其中,2015年3月,被告人熊某林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给其亲属52200元,其亲属代为偿还浏阳市葛家乡信用社贷款52200元。
2016年2月4日,被告人熊某林在江西省万载县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于2016年2月6日被提解至醴陵市公安局后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19日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熊某林通过其亲属支付了50000元工伤补偿款给申请人徐某芳。2017年6月30日醴陵市法院以被告人熊某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零五日。
【典型意义】
被告人熊某林对人民法院依据仲裁裁决所作的执行裁定,属于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熊某林有部分执行能力,但由于其无视国家司法权威,将本应优先履行执行义务的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并造成申请人的医疗费、工伤补偿费用及劳动报酬受偿权益受损,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五、被告人陈某坚拒不执行判决案
【关键词】
将个人财产过户给他人并变卖以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申请人邓某民与邓某湘系兄妹关系,申请人邓某民与被执行人陈某坚系邻居关系。2005年陈某坚向邓某民、邓某湘各借款5万元,2014年8月22日经攸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邓某民、邓某湘借款本金40051元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坚一直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2014年11月28日,邓某民、邓某湘向攸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并在2014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陈某坚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陈某坚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擅自将自己名下的广本雅阁小轿车转移过户到其儿媳名下并变更车牌号码,被执行人不久将该轿车转卖,得车款11万元归其儿子所有。该院于2015年12月10日以被执行人陈某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对其拘留十五日,但是被执行人陈某坚仍有财产拒不履行。基于陈某坚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攸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局立案侦查,2017年5月31日攸县人民法院检察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某坚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鉴于被执行人陈某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与两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并按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攸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坚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当前,人民法院生效文书执行难的情况较为严重,被执行人以各种方法逃避执行,使申请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拿着的法院的生效判决,却得不到实际履行。攸县法院用刑事审判这把利剑,惩处了该案的拒执行为,有效的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的惩治了诚信缺失的不良社会风气。
案例六、谭某华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关键词】
擅自变卖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
【基本案情】
原告熊某萍与被告谭某华、谭某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茶陵县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谭某华、谭某珍的财产予以保全。同日下午,本院执行局干警对申请保全的房屋予以查封,并交予被告人谭某华夫妇保管,且告知了谭某华及其女婿不得处置、转移被查封的财产,还对谭某华进行了谈话并制作了谈话笔录。
2015年1月6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作出了(2014)茶法民一初字第955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谭某华、谭某珍并未按期履行义务,熊某萍于2015年11月6日依法向茶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并未如期履行。2016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熊某萍发现被执行人谭某华、谭某珍已将保全财产进行处置,并将该情况告知法院。同年10月25日,法院对被执行人谭某珍进行了司法拘留。执行法官经过调查取证,认为被执行人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8月24日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9月17日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谭某华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谭某华默许他人或指使他人擅自处理、变卖法院查封的财产,其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造成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无法追回的严重后果,已经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需要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七、被告人沈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关键词】
提供他人银行卡收取工资并使用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原告姜某诉被告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沈某应偿还给原告姜某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3485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沈某未按期履行义务,姜某依法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某在嘉某公司工作期间,其提供其岳母章亮某的一交通银行账号给嘉某公司用于收取其工资用于收开支。被告人沈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申请人发现后立即将情况告知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官经过调查取证,认为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2016年9月26日沈某被成都铁路公安处重庆公安局达州车站派出所抓获,于2016年9月3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2017年5月2日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6月28日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沈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通过各种手段,隐匿、转移自己的财产,逃避执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沈某立案侦查,并将其在外地抓获,实现了政法机关联手重拳打击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的目标。本案的另一意义在于,被告人沈某被逮捕后仍未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被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体现了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决心。
案例八、被告人陈某真拒不执行裁定案
【关键词】
撕毁法院封条抗拒执行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真经营的株洲市芦淞区某旺屠宰场因环保不达标,株洲市环保局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株环罚字[2013]L-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株洲市芦淞区某旺屠宰场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五万元整,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经株洲市环保局申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株天法行执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株洲市环保局所作的株环罚字[2013]L-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5年5月28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查封了株洲市芦淞区某旺屠宰场。不久,株洲市芦淞区某旺屠宰场工作人员(未能查清具体人员)私自撕毁封条,恢复生产,导致周边村民投诉不断。被告人陈某真因拒不履行生效裁定于2015年6月18日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16年8月22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再次强制查封株洲市芦淞区某旺屠宰场。2017 年1月11日,当地组民唆使易某梅(84岁,另案处理) 、易某莲(89岁,另案处理)将法院查封封条撕毁,在撕毁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真也在现场。2017年1月12日,株洲市芦淞区某旺屠宰场开始恢复生产。同日,被告人陈某真收到株洲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的关于立即停止非法屠宰的通知。从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陈某真同意王家坳组组民请部分从事杀猪的人员非法在株洲市芦淞区某旺屠宰场从事杀猪等工作,给当地环境及居民造成恶劣影响。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陈某真因涉嫌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真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陈某真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人民法院的裁定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有能力拒不履行已生效的裁定书也构成犯罪,依法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九、被告人苏某芳、陈某辉拒不执行裁定案
【关键词】
通过离婚、无偿赠与等行为转移财产,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苏某芳、陈某辉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2年11月29日向张某元借款472 000元,双方约定了利息,被告人苏某芳、陈某辉并未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2015年4月23日,张某元诉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人苏某芳、陈某辉并未按约偿还借款。张某元于2016年6月2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向被告人苏某芳、陈某辉送达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又依法对被告人苏某芳进行了司法拘留,但其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查, 2015年11月被告人陈某辉领取了其所经营的某玻璃厂关闭补助资金500 000元,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苏某芳、陈某辉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约定将其共有的位于三门镇上节街的房屋赠予给儿子苏某,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苏某芳将其所有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上节街菜市场某房屋出卖给李某平,并收取了购房款260 000元,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某辉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的KTV出租给付某,共收取租金90 000元,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苏某芳的农业银行卡及邮政银行卡中有多笔大额进账,上述资金均被被告人苏某芳、陈某辉使用,并未用于偿还张某元的欠款。2018年6月11日,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苏某芳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辉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苏某芳、陈某辉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本案的意义在于,两被告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将财产处置但不用于偿还债务,且两人系共同实施拒不执行裁定行为,为共同故意犯罪,情节严重,符合拒执罪构成要件,应当以拒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十、孙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关键词】
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汤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峰区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6)湘0204民初296号民事调解书。诉讼过程中,石峰区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对孙某名下越野车(查封期限为2年,仅在车管所查封了车辆过户手续)及孙某在益阳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上的1536.99元进行了保全,并将查封的民事裁定书送达了给孙某。调解书生效后,孙某未按约定支付第一笔款项,汤某于2017年7月13日向石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石峰区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对孙某名下的财产的进行了查询(其名下银行存款仅400余元,且分布在不同账户),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孙某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经石峰区法院核查,孙某在建行益阳银成支行的账户自执行立案后(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2月15日期间)共入账1005400元(共19笔,仅统计每笔10000元以上的),但每笔均于当日或次日转走支取或消费,并未用于偿还本案债务。
株洲市石峰区法院认为,孙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转移财产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主观要件,在客观上也导致了可供执行的财产被转移,侵犯了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5月移送公安立案侦查。2018年7月,公安机关对孙某进行网上追逃。2018年8月10日,孙某在耒阳被抓获归案,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孙某支付了全部执行款共计24万余元,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目前,孙某因其拒执行为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的意义在于被告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也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仅仅是指被告人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不因其系当事人自愿达成而没有强制执行力,也是被执行人必须要履行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