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俊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审判研究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市场主体对于资金融通的需求不断增加,作为金融借贷的重要补充,民间借贷在解决资金供需矛盾的背景下较为活跃。与此相应,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然成为常态案件,本文选择江苏某基层法院2020-2022年上半年期间,以结案(包括判决、调解、撤诉、驳回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样本,探讨该类案件的类型化特点及权益保护,以期为维护社会金融市场秩序,促进民间融资市场健康运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参考及帮助。
2020年新收1060件,其中判决466件、调解333件、撤诉182件、驳回起诉60件,分别占比43.9%、31.4%、17%、5.6%;2021年新收918件,其中判决405件、调解313件、撤诉153件、驳回起诉30件,分别占比44.1%、34%、16.6%、3.2%;2022年1-6月新收532件,其中判决228件、调解208件、撤诉58件、驳回起诉7件,分别占比42.8%、39%、10.9%、1.3%;;2020年为7.97元(8.65亿元),2021年为2.23元(4.32亿元),2022年1至6月6.64元(1.88亿)。
收结案整体态势及数据表明,扫黑除恶及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卓有成效,法院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发现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主体不适格等情形,会直接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裁判,有效规范了民间金融秩序。
具体分析如下:
1.收案数量整体呈回落之势。从近三年数据来看,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跟以往有回落,近几年递减趋势,今年受理案件数按趋势较去年同比略微增幅,涉案标的较之往年亦有大幅度回落,呈递减趋势。
2.调撤率呈现稳定态势。自开展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以来,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调解撤诉意愿回落后,近几年调撤率一直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其中2019年调撤率为50%,2020年为48% ,2021为50%,2022年1至6月为39%。同时,民间借贷案件因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主体不适格等被驳回起诉的比例有所减少。
3.借贷主体仍多元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借贷衍生出来的纠纷日益增多。随着社会发展,各种类型民间借贷案件日益增多,借贷关系中牵涉的主体日益多元化,关系错综复杂,导致真实借贷主体认定困难,清晰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显得十分重要。
4.职业放贷人存在比例下降。随着国家一系列政策的打击,职业放贷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权重会越来越低,目前这一现象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初步显现。
5.借贷手续不规范增加审理难度。有的当事人没有书面的借据和合同,有的有文字性质的证据,但文字表述过于简单、文义含糊,存在歧义。这些当事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证据的保全意识不够,给法院在审查这类民间借贷案件事实时增加了审理难度。
6.民间借贷案件常与其他类型案件交叉出现。近来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发现被告方常以其他法律关系形式如股权投资纠纷、合伙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进行抗辩,企图掩盖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
7.民间借贷案件被告一方存在送达困难。部分被告有意躲避诉讼,给法院的一审送达、开庭或者其他工作造成一定困难,通过公告送达的案件一直占全年民间借贷案件案件数的一定比例。这无形中给法院查清认定案件事实带来了困难,也延长了审理期限,影响判决结案数。
从审判实践来看,民间借贷纠纷的类型主要包括: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纠纷;
(2)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包括经依法批准开展经营金融业务的非金融企业与其他非金融企业之间以及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纠纷;
(3)名为联营实际为借贷的纠纷;
(4)投资实为借贷、名为融资租贷实为借贷、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的纠纷。
在这些常见类型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归纳总结,反映出民间借贷以下几个值得关注的共性问题。具体如下:
1.民间借贷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不论此前的《合同法》还是现行的《民法典》都对无效情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实务当中民间借贷会有赌债、违背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情人费、分手费等情形。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法院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民间借贷事实的认定及证明标准。一般情况下,借据、转款凭证可以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但对事实争议较大的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应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
3.民间借贷纠纷中,原、被告举证责任会适时变化。民间借贷需要查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在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这仅就款项交付进行了举证,对于借贷合意仍需进行举证证明。若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在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此处被告的举证只需要达到否定案件借贷本身就足够。
4.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指作为共同债务人,以全部财产对该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系因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债务,“共债共签”作为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被《民法典》所明确后,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确定夫妻共同债务,均应按照《民法典》第1064条所规定的标准予以认定。
5.民间借贷本金、利息、违约金问题。关于借款本金,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借款人向贷款人所支付款项应只有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当事人在合同中以各种名义约定的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款项均应视为上述三种款项当中的一种。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贷款手续费、调整还款日手续费、行政管理费等费用,其性质于利息相同,均应视为利息。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若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利息不明的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2)利息外延范围的认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按修改前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一并主张时不得总计超过年利率24%,修改后目前现行规定将年利率24%这道线调整为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6、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问题。民间借贷一直是虚假诉讼高发领域,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的辨别思路,新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8条提供了重要依据。实践中 ,当出现该条前9项所列情形时,法院就会对案件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形成怀疑。
当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法院一直是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首先不允许虚假诉讼撤诉,将会在实体判决书中对虚假诉讼进行认定,一方面杜绝了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对其预交的诉讼费将不予退还,经济上惩罚虚假诉讼当事人,更为重要的是,提高彰显司法公信力。在这过程中发现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策建议
根据相关案件梳理后反映的情况,结合审理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试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把握审理焦点,准确认定事实。
一是严格把握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对于仅有交付凭证没有借条借据等协议的,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由否认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进行举证,结合双方之间的关系、熟悉程度、是否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等综合判断是否为确实为借贷关系。对于部分现金,部分转账且借款人不予认可的,除卡内余额不足等可以合理解释的情况,对于现金部分从严把握认定;对于借款人到庭且没有异议的,也应尽到排除虚假诉讼的审慎义务。对于纯现金交付的,严格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已查明事实,结合上级法院指导文件规定进行审慎认定。
二是着重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与举证责任分担。注重将庭审实质化,庭审中严格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发问提纲进行,并视情况增加需要了解的问题,且事实性问题要求当事人本人回答,加大调查深度,从各个方面查实民间借贷事实,对于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及时予以规制,一旦查实是虚假诉讼,禁止当事人撤诉,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准确把握民间借贷责任人的认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借贷衍生出来的纠纷日益增多,如何清晰认定民间借贷的主体显得十分必要。对于复杂的借贷纠纷,不仅涉案主体众多,各主体之间具有紧密联系,往往还会出现借款主体和承诺还款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对此,应当要先厘清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借款的实际去向,方可最终确定还款主体。
第二,严格禁止高利转贷,规范利率标准。
一是注重审查出借人资金的。特别是对于借款标的较大,显著超出一般家庭闲置资金数额尺度的,严格要求出借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征信报告,核查出借时是否有银行贷款。若有银行贷款认定为高利转贷按借款合同无效处理,但仅存在房贷、车贷等银行资金直接打向开发商、车行的贷款的,不宜认定为高利转贷。
同时,可要求出借人进一步提供详细的银行卡流水,核对汇入的资金
二是规范利率上限标准。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受理的一审案件,仍适用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率上限,对新收的案件中当事人借条中约定的利率超过上限的部分,不予支持。当事人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总计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第三,把握罪与非罪的尺度。
对于“职业放贷人”但不存在其他任何违法情形的,依法认定合同无效,无需按涉嫌犯罪处理,但是“职业放贷人”存在任何其他违法情形的,如虚假陈述意图虚增债务、存在不足额交付或者暴力催收的,从严处理,一律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对于存在明显“套路贷”情节或存在暴力滋扰的,无论涉案金额大小,案件数量,即使疑似为职业放贷人,均从严处理,一律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综上所述,借贷需谨慎,留好证据避纠纷。利息约定要合法,本息还款顺序有差别,务必记得约定好。社会公众切勿参与违法放贷和讨债活动,忍住高息诱惑,避免血本无归;若遭遇“套路贷”,及时求助,共同遵守诚实守信,共建法治诚信社会。【案边手记329】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2]李超主编:《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观点集成》,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
[3]茆荣华主编:《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二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4]腾威主编:《金融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5]张家麟主编:《民间借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