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洋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当事人篡改借据,妨碍司法诉讼,最终被处以1000元罚款。
2022年1月7日,魏某向洋县人民法院起诉韩某民间借贷纠纷,诉称2011年11月9日魏某向其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2分,除2011年12月9日归还200元利息外,本息至今未偿还。案件受理后,该案由民二庭法官办理,案件经送达后,于1月12日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魏某向法庭出示了本案的重要证据借条一张,经被告韩某辨认,韩某当庭提出,该借条与其之前书写的存在严重不一致,原始借条部分内容为“借期一个月(利息2分/月)”,而现借条显示内容为“借期每个月(利息2分/月)月月清息”,不仅存在将借期篡改的嫌疑,还有自行在借条上加注内容的行为。对此,韩某提出笔迹鉴定申请,要求对借条是否存在篡改行为进行鉴定。
因该份借条是该案的重要证据,且当事人提出的质疑也影响到了案件的审理,但该案标的不大,申请鉴定会增加当事人的成本,办案法官决定就该事实先进行调查。庭审结束后,法官首先采取让双方当事人将借条的内容在空白纸上多次书写的方法,通过该办法先判断字体是否存异。在察觉异样的基础上,法官对该案原告魏某进行单独谈话,通过反复询问借款过程、借期等事宜,魏某逐渐出现了前后表述矛盾的情况,对此法官不断对其进行释法息理,最终魏某承认因其想对原本借期为一个月的借款改为长期,对借条进行了篡改。经过法官的教诲,魏某写下了深刻的《检讨认识书》,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理。经了解,魏某前期在其他诉讼案件中,曾出现过类似行为,法官对其进行训诫后,依然没有引起魏某的重视,导致其在该案中又出现了篡改证据的行为,最终,法院决定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魏某当场缴纳了罚款,表示已深刻认识到此次行为的愚昧,今后将不再犯类似的错误。
在诉讼案件中,证据是法官判案的重要依据,当事人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切勿以“小聪明”行为企图误导法官、颠倒黑白,该行为不但严重妨害案件审理,且最终会“聪明反被聪明误”。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民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刘娜 许方舟
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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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