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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明了!贵阳个人借贷纠纷诉讼期限,2008年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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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六安舒城的王某因十几年前委托他人联系车辆的事宜“烂尾”,“沉默”至今才起诉至该县法院。近日,他在收到法院依法驳回诉请的判决后十分懊悔,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早在2008年年初,王某意欲组织车辆从事自杭州至贵阳往返的旅客运输。因租车需要,王某通过陈某认识并联系工作和生活均在北京的杜某,再通过杜某联系客车租赁公司。2008年1月,王某分二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杜某汇款100500元。杜某在收款当日将该款取出,通过陈某支付给租赁公司,再由陈某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等人从租赁公司租赁两辆客车进行旅客运输。此后,由于暴雪天气、路面结冰、车辆限制运营等主客观原因,租赁期限未满,王某等人就与租赁公司中止了合同。

2008年2月,王某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杜某转账汇款20000元。王某认为,杜某实际仅联系了两辆车辆,且春运期间仅跑了两三趟,车辆所有方就以未收到租金为由中途退出,给其造成巨大损失。2022年11月,王某来到舒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杜某立即偿还20000元,同时支付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开庭后,杜某辩称:王某后转账的2万元是作为处理与租赁公司纠纷的费用,且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2008年,因王某等合伙人租赁、违约等费用支出均在2008年处理完毕,此后,其与王某等人再无其他纠纷,现王某提起诉讼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大皖新闻了解到,该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案中,且不论王某转账支付到杜某账户的款项是其个人还是合伙人共同投资,即便为王某个人投资,其也应当证明——在与租赁公司存在违约情形下(需求四辆车,实际只租赁两辆车,每辆车租赁费60000元),转账给杜某的20000元非用于处理违约事务,而为杜某据为自有,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2008年,王某至今诉讼,在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且连续中断的情形下,其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已经超过,故王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法官解释说,由于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官说,如果不规定诉讼时效,随着时间久远、人事变幻,案件的基本事实难以查清,证据难以取得,不仅诉讼成本会增加,获取关键证据的难度也会加大,也就难以还原案件的真相,从而严重影响判决结果的公正性。本案是发生在2008年年初因委托合同关系引发的纠纷,由于王某没有及时主张权利,导致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最终只能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通讯员 郭洪

编辑 王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