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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百科发布:牡丹江外省借贷纠纷,欠钱的人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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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他人产生纠纷

被起诉至法院时

应该积极出庭应诉

而不应选择置之不理

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否则法院会进行缺席判决

近期

东宁市法院就缺席判决了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23日,杨某因资金不足向臧某借款5000元。臧某将钱款交给杨某后,杨某现场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两个月后偿还本息。借款到期后,杨某仅给付了部分利息,剩余欠款经臧某多次催要无果,故起诉至东宁市法院。因杨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公开开庭缺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案涉欠据能够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当日给付被告借款本金5000元,其已经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偿还原告臧某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

人民法院缺席判决是依法作出的,是有法律效力的,即使缺席,仍然需要履行判决书的内容。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也会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