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离婚时除共有财产分割外,共同债务也是夫妻法律关系的重要部分。《民法典》第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定了三种类型,即“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司法实践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对其进行认定。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相关案件的争议焦点;对其进行实证分析,归纳“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践认定标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研究样本与对象设定
(一)样本
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
(二)样本范围
本报告在3个案件中,按照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
“全文: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审理程序:一审 (含下级)”、”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日期:2021-01-01至今”、”文书性质:判决书”、”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案例数为 2021-01-01 至 2022-11-23 的案件为4285个,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课题案例数为4285个。
(三)统计单位
本报告统计单位默认一篇裁判文书代表一个案件。
二、基础模型图表分析
(一)案件省域分布
从上图可知,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在山东省的案件数最多,占比13.35%。从数来看,排名前三的省份及其占比分别为:山东省(572件,占比13.35%)、湖南省(465件,占比10.85%)、浙江省(449件,占比10.48%)。
(二)诉讼程序分布
从上图可知,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数最多,共3144件,占比73.37%。普通程序的案件数量其次,共1080件,占比24.91%;还有108件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4件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可见,法院一般认为这类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
(三)裁判结果统计
从上图可知,原告胜诉,即法院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数为2285件,占比53.33%;略多余原告败诉,即法院未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总体上,两者相差不大,这说明此债务纠纷原被告分歧大。
(四)夫妻一方未到庭对裁判结果的影响
在2485件样本中,被告夫妻双方有一方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中,有1460件案件,案涉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124件案件未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胜诉率为56.5%;相较,被告夫妻双方正常出庭的案件中,原告胜诉率为48.5%。两者相差8%。可见,被告双方正常出利于胜诉。就此,如(2021)苏0903民初5778号案件判决书中所言,“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权利,且对李某某主张的债权不持异议”。可见,被告不到庭可能会被法院推定为是对原告所提出事实的默认。
(五)证据不足是原告败诉的主要原因
在原告败诉的2000件案件中,法院以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借款用途或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用途为理由,认定原告败诉的案件共992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49.6%。可见,原告证据不足是其败诉的主要原因。
(六)法院认定债务的主要思路
从上图可知,在写明案涉债务用途的案件中,法院在认定案涉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存在三种思路,其中法院采用类型1,即案涉债务是基于被告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案件数最多,共1095件案件,占比55.72%;其次是类型2认定被告将借款用于共同经营,共717件,占比36.49%;类型3认定案涉债务用于家庭生活必要支出的,共153件,占比7.79%。可见,基于被告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是实践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类型。
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的主要理由
(一)主要理由类型
一般来讲,共同意思表示体现为“共签共债”,即夫妻双方在同一张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字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实践中对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更为复杂;如上图,法院认定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种:
第一,有证据直接证明被告在借款时具有合意。这类案件共449件,占比39.66%。如在(2022)浙0212民初730号案件判决书中,法院直接认为,“涉案借条在借款人处虽只有被告徐某一人签字,但两被告均自认系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共同债务”;又如(2022)浙0726民初1081号案件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借条中有钟巧莲本人书写的户名及银行账号,借款系实际交付给钟巧莲,钟巧莲也曾向方玲娇表示归还借款,可以认定案涉借款系钟巧莲与陈利民共同意思表示”。
第二,借款直接打入了未在借条上签名方的银行账号而认定该借款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这类案件共313件,占比27.65%。如在(2022)鄂2801民初8340号案件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戈某未在借条上签字。但是,案涉借款是转到被告戈某的账户,足以证明被告戈某不仅知晓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而且应清楚被告李某借款的用途,原告确有理由相信借款事实被告戈午曼是知晓。”因此认定案涉借款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第三,在借款担保人处签字被认定具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此案共76件,占比6.63%。如在(2021)浙0212民初17492号案件判决书中个,法院认为,“被告许玉兰虽未在借条上作为借款人一方签字,但其在借条上曾作为保证人签字,表明其对于被告周海彬向原告借款不但知情,且有为该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认为双方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
第四,借款后某些行为被视为对借款的追认。此类案件共94件,占比8.3%。如在(2022)粤1424民初110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叶柳红虽主张其对本案借款并不知情,但其于2020年8月间向原告偿还欠款的行为,应视为对被告陈其升的上述债务进行事后追认。
第五,有其他情况足以证明被告知情的。如在(2022)川2021民初900号案件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借条虽系丁世彬一人出具,但丁世彬与鄢术芳是夫妻关系,与原告系甥舅关系,在长达五年多时间内多次向原告借款,被告鄢术芳应当知晓借款事,”进而认为足以证明丁世彬的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
从上述五种类型来看,除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双方对债务进行了追认或本来就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外,在有证据证明被告一方对债务知情的,法院会认定被告做出了对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
四、共同意思表示认定中存在的主要争议
(一)担保人身份认定问题
被告人在担保人处签字的案件共计425件。其中有268件案件被认定为因在担保人处签字而具有共同意思表示,但也有157件案件,被认定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2022)鲁1524民初362号案件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担保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尹丛丛偿还1万元的行为也不足以认定尹丛丛愿意加入债务,故张允旭对尹丛丛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再如(2022)湘1003民初887号案件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原告主被告的签字行为系夫妻共签债务行为,被告彭1与被告肖2虽存在夫妻关系,但各自仍系独立的民事主体,肖2明确系以担保人而不是以配偶身份签字,且何某对此事实的法律意义应当知晓,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共同签字行为有实质区别。”
可见,司法实践对担保的意思表示是否等同于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存在争议。
(二)对知情是否等同于同意的意思表示的认定
实践中,法院针对“被告对债务知情”是否就能够认为是对债务的共同意思表示存在争议。如(2022)鲁0303民初1589号案件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虽然2021年8月22日借条中的借款系转账到被告任淑娟账户,此事实仅能证明借款经过任淑娟账户转账或任淑娟对借款知情,但并不能证明任淑娟作出了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再如(2021)桂0981民初6392号案件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林某没有在借条上签字,虽然其在微信中表示对债务知情,但未对债务进行追认或明确同意偿还债务,因此,本案债务不能认定为被告夫妻共同债务。”
可见,在部分案件中,法院对知情与同意的意思表示进行了区分。
结语
经过实证分析可知,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过程中,法院一般认为这类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在认定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过程中,当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夫妻的意思表示时,法院往往会推定未表示方知情并默示是对债务的追认或对彼此家事代理权的追认,从而将被告的代替还款行为、担保行为视为具有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虽然在部分案件中,法院对意思表示的实际内涵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区分,但更多的案件里法院会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以更为概况的方式认定夫妻共同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