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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内幕消息: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调解,朋友借钱不还可以找警察调节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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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终经询问,对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被告李某于调解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徐某借款5万元本金及利息。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该案是《民法典》施行后南关区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例首案。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李某和徐某本是好友,李某生意上遇到困难,向徐某提出借钱周转,徐某一个人在长春打工生活上也并不宽裕,但还是慷慨解囊借给李某5万元现金。但不料借款到期李某却迟迟未归还,徐某遂将李某诉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接到案件后,为了能够尽快解决纠纷让徐某开开心心回家过年,也本着维护友情的目的,诉前调解人员对案情进行详细了解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依照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认真对当事人提供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予以审查,发现双方对逾期利率存在争议,遂依据司法解释的内容支持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要求。原被告基于感情,也非常配合,于1月7日达成调解协议书,当日当事人徐某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经法院审查,该案件事实清楚,符合《民法典》规定,本院遂予以进行司法确认。

组织询问过程中,李某诉说自己今年做生意受到疫情冲击,已经入不敷出,所以才拖延偿还。仲光锐法官在耐心倾听后向其解释道: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诚信是立身之本,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偿还借款并按约定偿还利息,否则将会损害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听完法官的话李某羞愧的低下了头,并表示会尽到法定还款义务。庭审中宣判被告李某于裁定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徐某借款5万元本金及利息,法官并当场送达民事裁定书,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原被告临走前紧紧地握了握手,得以化干戈为玉帛。

交往中讲求信用十分重要,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诚实信用”也是中国从古至今提倡的文化。朋友在你困难时雪中送炭,那我们更应该讲求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及时完成还款义务,如果逃避则会面临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周东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