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对夫妻欲买房
合同签订后
卖家却以因疫情无法回国为由
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
双方闹上法庭、各执一词
疫情是免责的“挡箭牌”吗?
案例导读
疫情并非免责挡箭牌,在无法阻断违约行为发生的情况下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9年11月
小林夫妇通过中介介绍
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于2020年2月20日前办理过户
逾期过户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
小林夫妇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但从2020年1月起,受新冠疫情影响
长期居住在加拿大的张某
无法回国办理过户手续
2020年2月19日
双方协商后通过传真签订补充协议
重新约定于2020年5月30日之前过户
并再次约定了违约责任
张某同意到期回国或办理公证手续
但此后
张某仍未回国办理过户
也未办理公证委托
经小林夫妇多次催促
直至2020年6月
张某才办理好公证委托
于2020年7月完成过户登记
双方因过户延迟违约责任发生争议
小林夫妇将张某诉至法院
他们认为,鉴于疫情,双方已经就延期过户达成补充协议。被告却在有条件回国或通过公证委托办理过户的情况下再次违约,遂请求判令被告方支付违约金13万余元。
上海长宁法院受理后
坚持以调解优先
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为原则
积极为双方主持调解工作
最终被告自愿承担6万元违约金
双方达成调解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释法
主审法官张沁
案例撰写人卢思洁
法官
2020年疫情爆发后,最高法院发布了涉疫情民事案件指导意见,对于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需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法院应当加强调解工作。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可以请求变更,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疫情相关的合同类案件,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本案中,被告认为因为疫情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己方无法及时办理过户,应当免除责任。
实际上,原、被告已经因新冠疫情影响就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通过协商进行延期,2020年2月10日,上海市陆续全面复工复产。被告在签署补充协议后,直至5月30日,未作准备回国履行或公证委托他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实际进行了诸如申请办理公证委托手续等履约准备。而事实证明,在原告催促后,被告很快办理了公证委托手续,完成了过户登记。同时,考虑到被告作为普通人,对于疫情的蔓延范围无法准确预见,可能存在观望心态,故为双方主持多轮协商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需要提醒的是,诚信履约是合同当事人均应遵守的原则,疫情并非完全免责卡,是否能够阻却违约责任,需要结合合同双方的履行情况和疫情的具体影响而定。
转自 | 上海长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