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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专业头条:金华借贷纠纷律师收费标准,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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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恒都知识产权法律中心

作者 | 商标诉讼专业组 李琳

编者 | 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上形成了“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与“通过民间借贷进行融资”这两种融资方式并存的现状。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常见的融资方式,是在长期的社会经济活动中自发形成的,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1]

但是,民间借贷市场因门槛较低等一系列因素,从业人员众多且良莠不齐;此外,低收高贷的融资模式导致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甚至人家破人亡的实例层出不穷。鉴于此,2018年我国相关行政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为整治民间借贷市场,专门针对民间借贷行为发布了两个通知。本文将结合两个通知及相关案例对如今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进行分析。

一、 联合整治民间借贷中不规范行为的相关通知

2018年4月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2],旨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紧接着,在201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3]意在对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以致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进行治理,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上述两个通知,目的主要是联合整治民间借贷中的不规范行为。对整个民间借贷行业来说,这无疑是当头一棒。两个文件的总的思想归结为:1、未经批准,不得以借贷为业;2、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3、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4、民间借贷必须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5、严打“套路贷”;6、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4]

二、案例研读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大连高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在(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判决书中关于案涉两份《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上作出明确认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高金公司贷款对象主体众多,除了本案债务人德享公司以外,高金公司于2009年至2011年间分别向新纪元公司、金华公司、荟铭公司、鼎锋公司和顺天海川公司等出借资金,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应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高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不含专项审批)、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高金公司所从事的经常性放贷业务,已经超出其经营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故依照上述规定也应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高金公司上诉主张《借款合同》有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5]

三、总结

根据上述两个通知及最高院的司法案例可知:未经批准,民间个人、法人等均不得以借贷为业。若行为人未经批准即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且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则属于进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在此基础上签署的民间借贷合同将被认定无效。


注释:

[1]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2349373/2525901/2671922/index.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2] http://www.cbrc.gov.cn/chinese/newShouDoc/94B66446DDF840BDBD0C66D6517583A1.html,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3] 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2349373/2525901/2671922/index.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4] 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2349373/2525901/2671922/index.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5]

https://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e0da0ef9-ea85-4ecb-bdb7-30104b9fa033&area=0&index=1&sortType=1&count=2&conditions=searchWord%2B(2017)%E6%9C%80%E9%AB%98%E6%B3%95%E6%B0%91%E7%BB%88647%E5%8F%B7%2B1%2B(2017)%E6%9C%80%E9%AB%98%E6%B3%95%E6%B0%91%E7%BB%88647%E5%8F%B7,(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