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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专业讯息:借贷纠纷调解担保人,借款人可以是保证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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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证人的借款,出借人只起诉保证人或借款人中的一个而不起诉另外一个,是否可以?如果没有起诉,能否申请法院追加?||林冰律师将从四个方面来阐述。

第一、我们首先要看借款的保证担保是什么性质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因为两种保证对保证人的追责是不同的。

第二、要通过各种手段了解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偿债能力,以便为起诉做好准备。

第三、根据上面第一、二点了解的情况,再根据有利于管辖、有利于提高效率等因素确定被告。

最后,林教头普法给大家提供一个相对“完美”的借款保证书。


今天林冰律师来讲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一、我们首先要看借款的保证担保是什么性质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因为两种保证对保证人的追责是不同的。

1、保证是为了多一种保证借款安全有还的方式,值得借款时参考使用。

出借人为了保证借款能够偿还,或者借款人为了增加出借人借款的信心,一般在借款协议上会增加一个第三方,就是保证人,这个第三方一般会在借款协议或者借款条上签字作为保证人。老百姓一般认为,只要有了保证人,就可以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直接找保证人要求偿还。但是法律规定却不一定是这样的,因为作为保证人对借款的担保在法律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

2、两种担保方式的前提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直接承担保证责任,这种保证责任,你简单理解为就是保证人就是借款人就基本对了。

但是如果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要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是有额外前提的,就是需要在债务人(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并且这种不能履行的情况要有法律认可的证据(比如,要经过起诉后判决并且不能执行到位)才承担保证责任。

3、如何区分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

要看为借款担保的保证人是哪种情况,这怎么区分呢?

连带责任保证必须在保证协议或保证条款上直接写明“本人对某某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一定要有“连带责任保证”的字样;而如果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则就是一般保证责任。

4、现实中很多情况是既没有写“连带责任保证”也没有写“一般保证责任”,而是笼统写担保责任,或保证还款等等没有明确保证责任方式的情况,这又如何判断呢?

这个就有点复杂,就比如我上面提示说的,我们法律有时候变来变去,让老百姓无所适从,在这点上也一样,且看我下面分析:

在担保法实施以前,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照一般保证责任处理。

担保法实施以后,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照连带保证责任处理。

特别注意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兜兜转转这法律规定又回来了。而这一规定林教头认为显然更为合理,连带保证人由于没有先诉抗辩权,其责任比一般保证要更为严苛,因此,不应采取推定的方式。故一般保证是原则,连带保证只是例外。

第二、要通过各种手段了解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偿债能力,以便为起诉做好准备。

费了好大劲才弄清楚上面的一般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出借人就是为了能够在起诉的时候能够正确运营诉讼策略确定应当起诉谁?而相对保证人来说,是要看是否抗辩不能起诉自己。这些都是利益之选,对于出借人来说,终归是要拿到钱,因此被告(借款人、保证人)是否有还款能力就需要事先进行考察和了解了。以便在确定被告的时候作为参考。这时有人就说,这都是废话,一起起诉就不会错。确实,但还是请看我第三点分析再下结论。

第三、根据上面第一、二点了解的情况,再根据有利于管辖、有利于提高效率等因素确定被告。

1、诉讼要考虑是否管辖便利,可以事先“人为”选择,比如,因为为了方便原告就近起诉,节省成本,则可以根据保证人和借款人不同的住所地来择优选择。

2、诉讼还要考虑效率,如果保证人和借款人有一方下落不明,如果强行起诉,法院程序要通过公告进行,会至少多半年,至多可能2年的时间拖延,因此符合条件,完全可以选择只起诉可以找到的这一方,以节省诉讼时间,提高效率。

我举这些例子,只是说明对有保证人的借款,实际上还是有很多起诉的排列组合的。


第四、结论:

1、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2、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最后,林教头普法给大家提供一个相对“完美”的借款担保函。

借款好借难要回,为防止产生争议和损失,增加一个保证人就比较靠谱,如果直接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就更好了,因此林教头普法提供一个规范的由担保人单独出具的担保函文本给大家参考。


担保函(连带责任)


担保函

合同编号:

债权人:

保证人:

保证人身份证号:

保证人身份证事项:


债权人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 (以下简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确保主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现出具以债权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担保函,并做出如下保证: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担保函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主合同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如果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二、保证方式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以及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而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保全保险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四、保证期间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2.主合同中约定主合同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保证人承诺

1.保证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担保函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签署和履行担保函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保证人应如实向债权人提供其财产情况和信用状况等有关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

3.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并保证按本担保函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4.保证人有合法的收入

5.保证人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保证人担保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行为和事件时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六、保证人权利义务

1.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保证人承诺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债权人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2.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还款方式、还款及收款账号、借款用途、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等)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如债务人届时因故无法按时还款而申请展期,展期也不须经保证人同意,本担保函在借款展期后继续有效。保证人承诺继续为债务人在上述主合同及展期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依本担保函的约定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担保。

4.主债权本金或利息到期(包括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保证人承诺自接到债权人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履行本担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

5.无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或放弃、部分放弃任何担保债权,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保证人在本担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仍负有保证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担保函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自愿优先承担对债权人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6.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本保证人在本担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减免,并同意继续按照本担保函的约定提供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7.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放弃其它担保权(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留置等担保方式)、担保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权的,本保证人同意继续按照本担保函的约定提供并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8.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承诺在本担保函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继续向债权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9.保证人的其他义务:

(1)保证人应对债务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

(2)保证人应当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资产状况、收入状况,对于保证人的资金、财产和收入状况,债权人有权随时进行监督;

(3)在债务人未还清主合同项下借款本息之前,如保证人向其他机构和个人申请借款(含民间借贷)、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应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4)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注册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5)在本担保函履行过程中,保证人发生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原因可能对其担保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保证人应立即通知债权人,并按照债权人要求落实本担保函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债权人认可的新的担保。

(6)如果保证人在履行本担保函过程中死亡,则不论保证人死亡时间是在借款到期前还是在借款到期后,保证人均同意,其遗产应继续用来偿还本担保函项下保证债务。

七、违约责任

本担保函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担保函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担保函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八、争议解决

1.本担保函的签订、解释及与本担保函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因本担保函引起的或与本担保函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通知与送达

1.为更好的履行本担保函,各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债权人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保证人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担保函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

3.双方确认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4.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公告催收

对保证人存在逃避出借人监督、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债权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联系人、上下游客户、媒体、征信机构等)予以通报,通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短信、微信、电话、张贴公告等方式。债权人有权在保证人所在地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媒体上公告。债权人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十一、附则

1.本担保函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担保函经保证人签署后生效。

3.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保证人(签字按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