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李三、李四、吴五、李六对上诉人河南工成路桥有限公司不服郑州区人民法院(2021)山101民初11号判决上诉一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在另案中的陈述不符合自认构成要件,被上诉人应当支付 660000 元借款。
现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基于两次开庭,并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结合与本案所涉款项有关的生效民事判决书所查明认定的事实,从而作出(2021)山101民初11号民事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其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上诉人在另一案件中已主张支付包含本案所涉及的款项,且在诉讼时已明确该款项系工程款,却在本案中主张款项性质系借款,显然上诉人对本案所主张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
三、已生效判决中所裁判的金额15万,加之本案涉及金额66万元,为75万元,但上诉人在另一案件中主张的工程款项金额为672840元,显然上诉人并不十分清楚与作为被继承人的李父之间的具体账务往来,而李父已去世多年,上诉人因怠于行使权利导致事实查证困难的,不利后果应归责于上诉人。
四、上工公司、上下公司、李父三者系不同的主体,相互之间不能相互代表,上工公司、上下公司与上诉人间的经济往来不能视为李父的往来。而2014年2月10日的《收据》亦能证明:李一于2014年2月10日通过工成公司工作人员王上偿还了主张涉及的66万元。
五、本案涉及的2012年2月9日40万元及2014年1月29日20万元,该两笔借款发生时间至2021年12月20日起诉之日已近7年时间,其并未举证不间断地主张过该两笔借款,显然早已过(三年、两年)诉讼时效,据此便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请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答辩人:李三、李四、吴五、李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