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绍兴3月16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孔令泉 王晗烨)没有为妹妹借款签字作担保,却意外背负5万元担保债务,银行帐户也因此被执行冻结。浙江省绍兴、嵊州两级检察院合力监督获法院再审改判,姐姐杨一琴(化名)无需承担不属于自己的涉案借款担保责任。3月16日,杨一琴委托儿子向嵊州市检察院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事情发生在一对姐妹间,姐姐杨一琴,妹妹杨二芹(均系化名)。妹妹、妹夫在2015年8月出具给朱某的一张借条,在时隔两年后把姐姐卷入一场意外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上有妹妹杨二芹和妹夫王某的签名,还出现了一个名为“一芹”的签名,“一芹”是谁,难道就是姐姐杨一琴吗?
2017年9月,因名字同音,姐姐杨一琴也随着妹妹、妹夫被朱某一同告上法庭,朱某向法院提交了这张有妹妹杨二芹、妹夫王某和“一芹”签名的借条,请求判令杨二芹、王某立即归还5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由杨一琴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朱某在起诉时提供了一份记录着杨一琴的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信息的查询结果单。同月,杨一琴收到法院传票,杨一琴以为是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没有理会。法院邮寄送达未果,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杨一琴、杨二芹、王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法律文书。2017年12月,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朱某胜诉,随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数月后,杨一琴发现自己银行卡被冻结,搞清楚来龙去脉后赶忙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申请对借条上“一芹”二字进行笔迹鉴定。杨一琴积极配合法院提供检验样本,但因提供的比对内容(“一芹”二字)过少,受比对条件限制,鉴定机构无法鉴别借条上的笔迹是否属于杨一琴。2018年10月,法院复查认为杨一琴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并且原审已依法履行送达程序,驳回了杨一琴的再审申请。
杨一琴带着监督申请书、原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向嵊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为还原事实真相,嵊州市检察院办案人员依法询问朱某、杨一琴,但双方各执一词。杨一琴坚称没有帮妹妹、妹夫作这笔5万元借款的担保,朱某则坚称借条上的“一芹”是杨一琴所签。
但随后,承办检察官发现关于借款用途朱某陈述前后不一。朱某在提交给法院的诉状中称杨二芹、王某是生意所需向其借款5万元,而在法院再审审查时则改口称杨二芹、王某借款5万元用于归还给姐姐杨一琴。
发现疑点后,承办检察官的视线回归到借条,发现了第二个疑点。王某、杨二芹、“一芹”的签名依次上下排列在借款人右侧,“一芹”的“芹”字只是部分笔画自然延伸至担保人字样后方,那么“一芹”究竟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
经查阅诉讼信息,承办检察官发现朱某此前曾多次向法院提起过担保纠纷诉讼,朱某应该能够准确区分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不同。承办检察官又调取了杨一琴的户籍证明及其以前在银行、村委会留下的多份签字材料,发现杨一琴从没使用过“一芹”或“杨一芹”等名字。
嵊州市检察院遂向绍兴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绍兴市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借条上“一芹”的签名作了补充鉴定,提出了倾向性意见:该签名应非杨一琴亲笔所签。随后,绍兴市检察院向绍兴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2020年2月,绍兴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告朱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条上签名的“一芹”与被告杨一琴有直接联系,也未能证明杨一琴有对涉案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撤销原审判决的部分内容,杨一琴无需承担涉案借款5万元的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