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之间签署借款协议
能否成立借款关系?
离婚时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甲男与乙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未就婚内财产归属进行约定。甲男为炒股投资向乙女手写欠条,载明“今欠乙女53万元整,应于2017年9月1日前还清。”乙女同日通过银行向甲男转账50万元。2019年,甲男与乙女协议离婚,离婚时甲男并未归还该款项,双方亦未就该款项进行处理。后乙女向甲男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男返还50万元借款并相应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结合欠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定甲男与乙女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甲男应当向乙女返还借款,但应扣减借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甲男返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甲男与乙女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甲男上诉称,欠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且其利用该款项炒股并非是个人投资,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主张其无需返还款项。乙女上诉称其出借给甲男的钱款来自其婚前理财,据此主张一审判决不应从全部借款中扣减50%。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女提供欠条、转账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甲男亦认可证据真实性,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存在订立借款合同的合意,且款项已实际支付,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甲男仅以欠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否认双方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另,甲男上诉主张其借款炒股系用于夫妻共同投资故无需归还,但未能举证证明,且甲男陈述其系因乙女不愿意将款项给其做股票生意方才出具欠条,故法院认定涉案款项系用于甲男个人投资。乙女上诉称出借款项
关于夫妻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离婚时如何处理,涉及如下两个问题:
1.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能否成立借款关系?
一般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无论存于哪一方的名下账户,均属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之间钱款往来转账,仅改变其控制权,并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构成借贷关系。若双方在转账时附带以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则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处理。如所借款项
2.离婚时若借款方未完全偿还借款,应当如何处理?
要区分借款的
作者:李雅迪
转自京法网事、法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