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桂林市素有“山水甲天下”的美誉。但近日,在这样风景秀美的桂林,却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
桂林市的临桂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一名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拘留的措施!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情是这样的,申请执行人廖某成与被执行人廖某松为同村村民。在2015年10月15日,廖某松以家中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廖某成借款10万元,并承诺一年之后一次性还清。
但到了约定时间,廖某松不但没有还钱,反而在廖某成多次催收下拒接电话,最后索性将电话关机。
2019年11月1日,廖某成将廖某松起诉至临桂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廖某松在十日之内将原告廖某成的10万元借款及利息还清。法律文书生效后,廖某松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廖某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临桂法院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性的财产,只能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同时嘱咐申请执行人留意被执行人的行踪。
然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一年以后的某天,申请执行人在街上闲逛。却突然发现被执行人正在一家食品店工作!申请执行人当即告知了主办法官。主办法官立刻组织人员,制定抓捕方案。
考虑到当时正值正午,该食品店旁有一所小学,正是放学的人流高峰期,儿童较多,行人车辆拥挤,为防止被执行人因过激情绪危害社会稳定,主办法官以“快”字为行动方针,要求参加抓捕的人员以最快速度将被执行人控制。
执行干警一行四人来到被执行人所在的食品店,主办法官立即下达抓捕指令,在短短的30 秒内,干警们迅速控制住被执行人,带离食品店,送上警车,带回法院。
被执行人到院后,主办法官与其进行了沟通交流,但其仍称无财产,拒不还款。法院遂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以示惩戒。
看了上面的故事,大家一定就会感到十分的好奇,“强制执行”,究竟是什么?它是在什么情况下才会进行的呢?
民事执行,又称为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
也就是说,当被执行人没有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那么,我们又在什么情况下,才能申请强制执行呢?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6、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那么大家一定又好奇了,申请强制执行,我需要哪些材料呢?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5、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
6、授权委托书
很多人一定会想知道,强制执行的流程是什么?
其实很简单,只有以下几点:
0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02、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0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0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 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05、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