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实事观点讯息:嘉定区金融借贷纠纷,信丰失信人员名单

阅读:

信丰法院公布2022年12月失信名单(二)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发动社会力量查找线索、有效打击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信丰法院现依照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面向全社会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线索和财产线索,如有下列被执行人线索可联系0797-3300069,我们将绝对为您保密。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姓名:沈新洪

性别:男

身份证:86****6119

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湖雷镇曾瑞村沈屋组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2209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终2387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52.6049万元


姓名:陈勇峰

性别:男

身份证:84****151X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德意华府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2373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1555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0.1270万元


姓名:何国香

性别:男

身份证:65****3616

住址:信丰县铁石口镇高桥村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2490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刑初39号

案由:追缴违法所得

未履行标的额:1.2084万元


姓名:黄福

性别:男

身份证:88****0311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山塘村新屋下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2259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3096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0101万元


姓名:王燕

性别:女

身份证:84****004X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下西门组下西门路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1162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532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9.7134万元及利息



姓名:胡力平

姓别:男

身份证:85****0336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镇江村三口塘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2297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593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10.1389万元


姓名:曾荷娣

姓别:女

身份证:88****5224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镇江村三口塘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2297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593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10.1389万元


姓名:黄六姣

性别:女

身份证:64****2729

住址:信丰县新田镇新田村圩六组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2029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1775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7.8173万元及利息


姓名:郭飞

姓别:男

身份证:95****5833

住址:信丰县大阿镇阿南村金盘形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2311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3726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6.1958万元



姓名:张小明

姓别:男

身份证:88****5712

住址:信丰县大阿镇大阿村四排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2336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2408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5.0737万元


姓名:曾莲妹

姓别:女

身份证:86****1220

住址:信丰县大阿镇大阿村四排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2336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2408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5.0737万元


姓名:黄金有

性别:男

身份证:84****3016

住址:信丰县安西镇崇墩村五组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2035号

执行依据:(2020)赣0722民特60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金额:5万元及利息


姓名:谢达海

性别:男

身份证:93****2131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金煌花园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恢363号

执行依据:(2019)赣0722民初2185号

案由:银行卡纠纷

未履行标的金额:1.2834万元及利息


姓名:刘晓春

性别:男

身份证:87****3036

住址:信丰县安西镇圩上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2106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1956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0.3025万元


姓名:刘平

性别:男

身份证:90****0054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水北路三组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933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713号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6万元及利息


姓名:肖志楠

性别:男

身份证:75****0313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阳明南路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2614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2403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5.1650万元及利息


姓名:陈勇峰

性别男:男

身份证:84****151X

住址:信丰县大塘镇埠黄陂村上寨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2584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2066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8.1120万元及利息


姓名:肖云良

性别:男

身份证:78****4719

住址:江西省樟树市临江镇双洲村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2736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1320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7.4797万元及利息


姓名:杜荣芳

性别:男

身份证:83****2630

住址:赣州市安远县欣山镇石湾村炎山祠小区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2439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2163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6.1008万元及利息


姓名:徐华雄

性别:男

身份证:87****1513

住址:信丰县大塘埠镇合兴村鸭婆桥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1350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3191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3.0275万元及利息


姓名:杜君

性别:男

身份证:93****3015

住址:四川省西充县关文镇燕子垭村9组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2735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1646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2.0150万元及利息


姓名:石向远

性别:男

身份证:89****7518

住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洪州镇岩寨村二组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2643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3312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0.9225万元


姓名:徐亨杰

性别:男

身份证:86****0615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金龙村油槽坑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1351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特111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0.7000万元及利息


姓名:刘泽财

性别:男

身份证:75****1292

住址:赣州市赣县区王母渡枧溪村老下口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2702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2031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0.6000万元


姓名:刘定明

性别:男

身份证:65****5437

住址:信丰县正平镇石坳村石坳组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恢209号等3案

执行依据:(2017)赣0722民初466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0.5000万元



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 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