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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原告尤丽与被告黄建芳、陈慧华民间纠纷一案。被告黄建芳、陈慧华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原告借款150万元,黄建芳以其所有的房权证2012字第0099750号房屋作为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8月20日,月利率1.5%;逾期还款,自逾期之日起,借款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利率的3倍支付罚金。借款期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

执行案号:(2017)豫1402执1085号

失信被执行人:黄建芳

性别:

年龄:48

立案时间:2017年4月13日

身份证号码:4123016

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向阳路6号1号楼4单元4号

失信被执行人:陈慧华

性别:

年龄:44

立案时间:2017年4月13日

身份证号码:4123015

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津德路东方仕嘉8号楼1门502号

执行法院: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1402民初6848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黄建芳、陈慧华欠原告尤丽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于2017年2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屋评估、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