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原告尤丽与被告黄建芳、陈慧华民间纠纷一案。被告黄建芳、陈慧华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原告借款150万元,黄建芳以其所有的房权证2012字第0099750号房屋作为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8月20日,月利率1.5%;逾期还款,自逾期之日起,借款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利率的3倍支付罚金。借款期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
执行案号:(2017)豫1402执1085号
失信被执行人:黄建芳
性别:男
年龄:48
立案时间:2017年4月13日
身份证号码:4123016
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向阳路6号1号楼4单元4号
失信被执行人:陈慧华
性别:女
年龄:44
立案时间:2017年4月13日
身份证号码:4123015
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津德路东方仕嘉8号楼1门502号
执行法院: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1402民初6848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黄建芳、陈慧华欠原告尤丽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于2017年2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屋评估、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