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魏晓春
性别:男
地址(户籍地/常驻地):潮州市湘桥区
案情介绍:原告黄锡强诉被告魏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703民初880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
被告魏晓春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锡强偿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4800元。判决书生效后,魏晓春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立案时间:2021年2月4日
执行案号:(2021)粤0703执878号
执行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魏晓春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锡强偿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48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联系举报电话:0750-3087071 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