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的钱还没还,借款人就撒手离去,债主说“父债子还”,家属说“不继承遗产就不用清偿债务”,法院怎么判?
借款人因病去世,继承人拒绝还钱
李某曾以生意资金周转、建房为理由,向王某相继借了100多万元,李某签署借条向王某承诺将连本带息归还。但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李某因病突然去世,王某与李某家人协商无果,导致天价贷款无人还,故王某将李某一家五人诉至法庭。原告主张:判令被告在继承或管理李某的遗产继承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余元及利息暂计10万余元。
被告主张:李某的父母与妻子已通过公证方式,放弃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李某名下已无遗产,仅有一辆使用了14年的小汽车,李某名下的银行账收入中包含父母养老金等家庭收入;原告王某明知李某非法集资而存入钱款,应承担无法回款的法律后果。
法院: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清偿债务
本案件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经法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原告王某提供了6份借条,经法院判定,李某与王某的关系合法有效,双方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此外,在李某与王某双方聊天记录中,李某以点赞和拥抱的表情符号确认,至2021年6月止,其向王某借款合计为100万余元。李某家人虽向法院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但该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在李某死亡后,其账下的款项已被作出处理之后发出的声明,故被告们仍应在李某的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被告主张李某系非法吸收存款,并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利息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故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作为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李某遗产范围内,偿还李某尚欠原告王某借款100万余元及利息。
法官:“父债子还”有相应限制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亲人离去后,既有财产的继承,也有债务的清偿。
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