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快速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为浉河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1日,借款人胡某豪、吴某与贷款人某银行信阳分行签订合同为HT3**************7的《借款合同》一份。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34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35%)上浮60%确定为年利率6.96%,逾期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原告某银行信阳分行作为甲方,又与被告胡某豪、吴某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了双方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方便双方后期沟通。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原告某银行信阳分行又于2018年3月1号与被告胡某建签订相同的《担保合同》和《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胡某建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上述《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某银行信阳分行如约向被告胡某豪、吴某在该银行开设的贷款发放账发放贷款234万元。
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21年1月20日,被告胡某豪、吴某尚欠原告某银行信阳分行借款本金234万元、利息66376.04元及贷款逾期利息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胡某豪、吴某偿还欠付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并要求被告胡某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补充协议》等,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某银行信阳分行已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如期支付出借款项234万元,被告胡某豪、吴某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方式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清偿责任。被告胡某建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原告某银行信阳分行签订《担保合同》及《补充协议》等,且在保证责任期间,故应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做出了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胡某豪、吴某偿还欠付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并要求被告胡某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外故事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胡某豪提出,没有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有客观原因,是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为此,法院劝导双方当事人尽量达成调解,希望原告能予以被告延期还款或在借款利息上适当减免。最终,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院当即做出判决。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该案从立案到结案用时较短,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也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让各类市场主体都能真切感受到司法的力度与温度。浉河法院将继续立足区域特点,为浉河区建设一流营商环境提供坚强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