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甲某与被告(反诉原告)乙某民间纠纷一案即(2023)京0114民初****号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借款合同的成立,有两个基本要件,一为借款合意,二为款项交付;本案中,甲某虽提交证据证明其转账给乙某,但乙某否认200000元为借款。鉴于此,该院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甲某、乙某均为丙公司的高层领导,甲某陈述因乙某2017年退休后需要用钱与乙某提交的2017年其向甲某转账120000元且一直工作至2018年年底相互矛盾;
二、乙某提交的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其代表丙公司与天津某公司进行过项目洽谈,且其在收到甲某转账200000元的次日即转给他人,时间上存在紧密关联,乙某提交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存在一定可能性,甲某应就双方存在民间关系进行进一步举证,但其除了转账和2022年9月1日催款短信外,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三、转账事实发生时间已久,双方均未提及借款一事,不合常理。现甲某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故其要求乙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同理,乙某反诉要求甲某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其虽提交转账记录,但依据双方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双方尚有其他账目往来,乙某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借款合意,故对乙某的诉讼请求,该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乙某的反诉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67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李大贺律师提醒: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