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房屋交易与通常交易习惯不符的情形,需要结合案涉证据来查证有悖常理的程度,若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认定该交易系双方之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效力应为无效。
一般会从如下8个方面进行查证:
1、交易过的和税单、《抵押借款合同》原件、过后新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明是否均由出卖人持有和保管;
2、关于房屋交付异常(如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与案涉房屋交易完成后很多年从未交付,间隔较久);
3、关于口问题(合同并未约定口迁移内容、买受人也未提交其要求出卖人迁出口的证据材料);
4、关于还贷主体以及双方是否存在租赁关系的问题(交易后由出卖人长期持续实际还贷,且出卖人汇给买受人的转账金额与还房贷的数字基本保持一致);
5、关于房屋首付款(如买受人并未实际支付过);
6、关于证人证言(房屋交易的中介较为清楚当时的交易实际,可以由其陈述当初房屋买卖的目的是为了贷款而非真实买卖);
7、关于双方之间真实意思的载体(通常双方在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时,会将真实意图和虚假后果另行形成文件,如代持协议等)。
8、双方之间未约定实质交易内容的房屋买卖协议(因真实目的系虚构交易,故合同都会较为“简约”,一般价款、支付时间、交付时间、违约责任都不会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