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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观点大全:借贷纠纷法官问你资金来源,民事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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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存在可疑之处。经过细致的调查,查明该证据确系伪造。法院对该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进行了严厉的训诫,并依法作出了罚款两万元的处罚决定。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吴某与魏某是相恋多年的情侣,后两人产生民间借贷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诸多争议。去年10月,吴某持魏某出具的欠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魏某偿还借款15万元。根据吴某的主张,她在2020年12月6日从银行取现23万元,原本是作为自己的嫁妆,后因魏某向她借款,才从中拿出15万元,于2020年12月11日以现金的形式借给魏某。

吴某提交了一份银行账户明细查询清单。清单显示账号前六位及后四位,中间其他号码为“*”,其中支出金额23万元的交易日期为2020年12月6日,摘要为柜台取出,但并无银行印章。吴某解释称,这是她自行从网站上下载打印的,所以不显示银行印章。吴某又提交了一份盖有该银行北京某支行业务专用章的活期账户对账单,上面显示的交易流水与此前提交的账户明细查询清单基本一致,并完整显示了账号信息。

承办法官发现吴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存在可疑之处:仅仅节选了案涉交易前后的部分记录,十余条交易信息尚不能填满整张纸,不同于常见的“有始有终”的银行清单,而且吴某提交的第一份明细无银行印章,第二行还写明“此清单仅供参考,最终账户情况请以我行柜台查询为准”,第二份明细则并非原件,十分不清晰。

庭审中,经过一再询问,吴某坚称本案出借款项的资金

庭后,法官前往吴某主张的取款银行调查发现,吴某提供的第二份明细中所载银行账号不存在,而且她在2020年12月6日并无交易记录。法官反复查看银行提供的查询记录发现,吴某名下账户确有一笔23万元的流水,但交易日期在2021年5月7日,交易方式是转账汇款,而非取现。

面对法院调取的盖有银行红印的交易清单和银行出具的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吴某终于承认其提交的交易明细是伪造的。

法官对吴某的不诚信诉讼行为进行了严厉的训诫和深刻的普法教育。吴某表示认错认罚,她在向法院递交的悔过书中写道:“我怕证据不全会败诉,就提供了擅自涂改的银行取款证据,一念之差让我失去了诚信的品格,请求给予我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官提示,诚信是公民必须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北京三中院对当事人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以深刻的教育敦促其改过自新、知法守法,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尊严的力度,也传递了法治观念。

编辑 彭冲 校对 刘军